撞了不能白撞:无过错责任原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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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7月16日 08:47 经济参考报 | ||
不久前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审议中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对“撞了白撞”的说法予以否定。 “撞了白撞”是一段时间以来的一个议论话题,即有人建议汽车驾驶者在未违反交规的情况下伤害行人,可以不承担责任,甚至有的地方还准备实行这项办法,“撞了白撞论”引起了一定社会反响,受到许多批评。这次最高立法机关对“撞了白撞”予以否定,指出机 现代工业的“原罪”催生无过错责任原则 民事侵权责任的归责上,一般实行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即公民、法人由于过错而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才承担民事责任。这项传统的最早确立距今已有2000多年。 但到了19世纪,无过错责任开始出现,它是伴随现代大工业给社会技术、社会生活带来的新情况而出现的。现代工业、技术给社会带来高度危害和频繁的事故,如电业、交通、放射性等技术与行业。如果要求受害人举证施害方有过错,就非常困难,受害人的利益就难以得到有效保护。 英国法学家、大法官丹宁勋爵就明确地对汽车这种交通工具给人类带来的危害问题提出抨击和思考。 在这个背景中,1838年的普鲁士《铁路企业法》率先确立了无过错责任原则;英国在1866年赖兰德诉费莱彻案中确立了这一原则;1897年法国最高法院采纳学者的意见,以无过错主义解释了民法典中的有关条款;美国也在1916年麦克诉别克公司案的商品制造人责任中确立这一原则。 无过错责任的内涵 无过错责任原则包括着这样的具体内容: 1.不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侵权行为成立的条件,行为人无论主观上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受害人或第三人有过错的,可以成为行为人减责的理由。 2.因果关系是决定行为人责任的基本条件,只要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就要承担侵权责任。 3.受害人不必举证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行为人不能以自己主观上无过错来抗辩,法院也不必考虑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 4.这一原则的适用必须由法律作出特别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与《民法通则》不一致 1986年颁布的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这条规定是我国法律对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明确规定。但在1991年颁布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法规后,国务院和公安部的有关部门对这个法规作解释时,却明确说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应该实行过失责任原则,即有过失方赔偿,无过失方不赔偿。” 如此有违或曲解《民法通则》,著名民法学家梁慧星先生表示:“令人吃惊!不可思议!”梁先生认为:“制定中国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法,只能以《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原则规定为基础。任何企图扩大免责范围甚至退回到过失责任原则的主张,都是与《民法通则》的立法精神相违背的,因而是有害的。” 或许,“撞了白撞论”的出现与上述“过失责任论”有着观念上和体制上的关连。 否定“撞了白撞”体现了公平、人性与进步 还好,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合乎时代、合乎原则、合乎文明地确立了机动车侵害行人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这是对现代法律原则的坚持,对文明理性的坚持,体现了对弱者利益的保护、对社会公正的维护。 确定“撞了不能白撞”,确立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对进行社会思考的人来说,带来的启示不会止于法律条文本身。作者:金国中文章来源:经济参考报发布日期:2003-7-16星 级: 免费注册上网开店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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