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假文凭也应定罪(声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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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7月16日 04:40 人民网-市场报 | ||
陈其强 最近,浙江省金华市一名普通焊工沈向阳,因深受假文凭之害,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立法增设“使用假证罪”。这是中国公民首次建议人大立法增设罪名,在我国的立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 当地媒体报道,沈向阳在1990年到2000年的十年间,凭着坚强的毅力,先后考取了法律、行政管理和会计三个大学自考本科文凭,并在1998年取得了律师资格证书。然而,沈向阳的努力却没有得到公正的待遇,使用假文凭的“大学生”占据了原本应该属于他的工作岗位。 无奈和愤怒之后,沈向阳义无反顾地走上了一条反假证之路。在历经贴反假证公益广告、清除城市牛皮癣等行动后,沈向阳意识到,要彻底清除假证毒瘤,必须通过立法,从源头上进行控制,遂上书全国人大,要求增设“使用假证罪”。 据有关部门统计,全国流入人才市场的假文凭、假证件已达百万之巨。假大学生的入侵,有可能导致百万莘莘学子在就业竞争中遭受不公正待遇。如果任假文凭泛滥下去,就有可能动摇社会的公平和信用基础,危害我国的教育体制,造成人才的无序竞争。 《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0条第二款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对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学历、学位证明的行为,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定罪处罚;明知是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学位证明而贩卖的,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共犯论。但是,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只规定了对制售假文凭者的制裁措施,却没有规定对持有、使用假文凭者的制裁惩罚措施。 假文凭的最大受益者,并不是制售假文凭的人,而是持有、使用假文凭的人。我们今天只惩罚假文凭的制售者,不惩罚持有、使用者,显然是本末倒置,也显失法律的公平。因此,只有通过刑法中“使用假证罪”的设立,像惩治制售假文凭者那样依法惩治持有、使用假文凭者,让假文凭持有、使用者的风险最终和收益对等起来,这才是社会法律公平原则的体现和遏制假文凭的良方,也才有可能通过打击假文凭的“需求市场”,让制售假文凭的违法犯罪行为从根本上得到治理。 免费注册上网开店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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