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规定国债质押事宜(关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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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7月15日 18:37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 ||
财政部日前下发通知,对国债质押的有关事宜进行规定。 通知称,各中标机构缴付的国债质押券已进入质押程序,为方便出质人债务管理,减少质押券的流动性风险,经研究决定,允许出质人在质押期内有条件地变更质押券。出质人可向国债登记公司提出变更质押券申请,明确提出拟解除质押及申请质押国债的名称及金额。 通知还指出,质押券限于在国债登记公司托管、在2003年9月26日以后到期的各类国债,不得使用2003年记账式(五期)国债质押,不得使用客户国债质押,单一出质人质押券变更次数原则上不得多于两次。 (于扬) 免费注册上网开店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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