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败诉问责”比“出庭应诉”更重要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7月15日 08:56 中国经济时报 | ||
艾君 深圳市在近日出台的《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中规定:深圳市政府所属各部门、各区政府法定代表人应按下列规定出庭:特别重大的行政诉讼案件,有关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出庭”;一般性行政应诉案件,法定代表人可根据案情需要决定出庭;争议金额巨大或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诉讼案件,法定代表人或主管负责人应当出庭而且,“如果对 随着民主意识和法律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原来行政争议主要靠“上访”、找党政首长的现象现在逐渐向行政诉讼过渡。有资料显示,全国法院5年来共审结行政案件近50万件,已受理的行政案件“几乎涉及所有行政管理领域”。全国法院行政案件收案数从1992年的27125件,增加到2001年的100921件,原告的败诉率从35.93%下降到28.61%,被告的败诉率则从21.98%上升到25.67%。 在这么多的行政诉讼案件中,有一个特别现象,就是作为被告的官员尤其是“一把手”很少出庭。这种现象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反响,不少人提出质疑,认为官员出庭“更能体现依法治国的精神和提高当事人依法行政的素质”。于是,包括深圳在内的许多地方(湖南长沙、陕西合阳等)都出台了类似的规定,要求被告官员在必要时候必须出庭应诉。 其实,在我看来,官员出庭不出庭应诉并不最重要——不出庭也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因为公民个人、单位法人完全有权利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而且,如果一个单位接到的应诉案件多,诉讼周期长,每次出庭势必影响工作,这不现实,也不必要——最重要的是,官员必须为单位诉讼的结果尤其是败诉承担行政的或法律的责任。我们要树立这样的理念:可以不苛求被告官员逢庭必出,但对其败诉责任的追究“一个也不能少”。 只有追究官员在败诉案件中的责任,才“更能体现依法治国的精神和提高官员依法行政的素质”。《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政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实际上,对有犯罪行为的官员,一般来说,从法院到公安、检察机关都不会轻易放纵他;但是,如果该官员构不成犯罪,其上级及有关部门接到了法院的报告,是不是就对其进行行政处理了呢? 民告官,如果官员败诉,这个官员至少存在以下三个情况:一是作为法定代表人却用人不当、管教不严,对下属的违法行为并不知晓,二是自己对法律了解不够导致违法行政,还有一种更可恶,就是明知违法,但因为对方是普通老百姓,“我就违法,你能把我怎样?去告我吧,大不了输了官司我再改过来”,这是“官贵民贱”的作风在作怪。试想,如果让这些人在违法行政且败诉后自己又毫发无损,以后他还会主动依法行政、把老百姓看作和自己地位平等吗? 在50万件“民告官”官司中,行政部门有20%多的败诉率,也就是说,败诉的行政部门有10万个之多,牵涉到的官员也要数以十万计。这个数字应该是不算小的。如果对这些人不严肃处理,对我们的事业的负面影响可想而知。所以,深圳市的这个规定要求法定代表人视情况出庭应诉,这是一个进步;同时又规定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这更应该得到褒扬和推广。 从满足公众知情权的角度来看,以后不仅仅要告知公众某个官员是否出庭应了诉,更要告知公众该官员在败诉之后受到了何种处理。后者比前者更重要,公众也更关心。 免费注册上网开店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