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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任职回避制度有待完善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7月15日 04:48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周晓同志:

  很多行业都有任职回避规定,不知独立董事任职有何规定?如果原监管部门任职人员出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否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监管效果?(湖北王先生)

  王先生: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在上市公司设立独立的外部董事,是根据我国上市公司的现状并参照国外上市公司管理的经验,为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而建立的重要制度。独立董事除了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外,还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这对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国《公司法》和《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对公司董事和独立董事的选任资格作出了一定的限制。例如《公司法》第57条规定,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公司法》第58条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3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为上市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目前,我国法律和规章除了对董事、独立董事担任资格作了上述禁止性规定外,还没有设立任职回避制度。至于你来信所举的例子,原监管部门任职人员出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等类似现象在目前的法律框架内还不能禁止。但是,为了上市公司的规范管理和证券监管部门的依法行政,在证券领域设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回避制度确实是必要的,建议立法机关或者证券监管部门在今后的立法和规范性文件中予以采纳。(本报投资者维权志愿团成员,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薛洪增律师)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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