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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二级市场投资者定价配售股票发行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7月15日 03:21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主承销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释 义

  除非特别提示,以下词语在本发行公告中具有下列定义:

  浙江龙盛/发行人 指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证券/主承销商 指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证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沪市 指 上海证券发行与交易市场

  深市 指 深圳证券发行与交易市场

  本次发行 指 浙江龙盛公开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

  5,700万股的行为

  申购日/T日 指 投资者通过上证所和深交所的交易系统申购本次发

  行股票的日期

  有效申购 指 申购量未超过投资者按其持有的上证所或深交所上

  市流通股票收盘市值确认的可申购数量(未超过申

  购规定的申购上限)的申购请求

  指定时间 指 上证所和深交所正常交易时间,即上午九时三十分

  至十一时三十分,下午一时至三时

  二级市场投资者/投资者 指 在上证所或深交所开立帐户的中华人们共和国

  境内自然人和法人(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招股说明书摘要》 指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

  股说明书摘要》

  元 指 人民币元

  一、发行的基本情况

  1.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全部向二级市场投资者定价配售的方式发行。

  2.发行数量:浙江龙盛本次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的数量为5,70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人民币。

  3.发行价格:本次发行价格为每股8.51元,发行市盈率为14.05倍(按2002年度实现净利润及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4.发行地点:全国所有与上证所或深交所交易系统联网的各证券营业网点。

  5.发行对象:于《招股说明书摘要》刊登日,即2003年7月14日(T-3日)收盘时持有沪市或深市已上市流通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的市值总和达到10,000元或以上的投资者均可参加本次新股配售发行的申购。投资者同时持有的沪市、深市已上市流通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市值不合并计算。

  投资者持有的证券投资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不计入可申购市值,但证券投资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可作为二级市场投资者,按照其持有的沪市或深市已上市流通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市值参与申购与配售。

  6.申购时间:2003年7月17日(T日),在上证所和深交所正常交易时间(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为本次发行申购时间。如遇重大突发事件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本次发行,则按申购当日通知办理。

  7.配售简称及代码:配售简称龙盛配售上证所配售代码为737352,深交所配售代码为003352。

  8.配售缴款时间:2003年7月22日(T+3日),中签的投资者缴纳认购新股款项。当中签投资者认购资金不足时,各证券营业网点将只对其资金能够认购的部分进行配售,余者视同放弃认购,由主承销商包销。

  二、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全部向二级市场投资者定价配售的方式发行,通过上证所和深交所股票交易系统在指定的时间内向二级市场投资者定价配售发行。由主承销商将5,700万股浙江龙盛股票输入其在上证所的股票发行专户中,并作为唯一卖方,按8.51元/股的发行价格卖出。符合配售申购条件的投资者,可在指定时间内,通过与上证所或深交所联网的各证券营业网点,以8.51元/股的价格和符合规定的申购数量进行申购委托。

  持有沪市已上市流通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的投资者用其在上证所开立的股票帐户向上证所申购;持有深市已上市流通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的投资者用其在深交所开立的股票帐户向深交所申购。

  申购结束后,由上证所和深交所依据投资者于2003年7月14日(T-3日)收盘时实际持有的已上市流通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市值和实际申购情况,分别确认有效申购新股数量和有效申购户数,并根据有效申购总量即两所有效申购新股数量之和与有效申购户数,按以下方法进行配售:

  1.当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本次股票发行量时,按参与申购的投资者实际有效申购量进行配售,认购不足部分由承销商包销;

  2.当有效申购总量等于本次股票发行量时,按参与申购的投资者实际有效申购量进行配售;

  3.当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本次股票发行量时,由上证所及深交所交易系统主机自动按每1,000股有效申购确定为一个申购号,对有效申购进行统一连续配号,然后通过摇号确定中签号码,每一个中签号码可认购1,000股。

  三、申购股数的规定

  1.上证所和深交所分别按照投资者在《招股说明书摘要》刊登当日,即2003年7月14日(T-3日)持有的沪市或深市已上市流通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的收盘市值计算投资者可申购新股的数量。收盘市值是指2003年7月14日(T-3日)登记在投资者沪市或深市股票帐户内的各种已上市流通人民币普通股(A股)的股票数量乘以该日各股票收盘价格的总和。投资者同时持有的沪市和深市股票市值不合并计算。

  上述用于计算市值的已上市流通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包括已流通但被冻结的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战略投资者及一般法人通过配售方式认购的已流通但尚处于锁定期的新股;不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可转换债券等其它品种的流通证券及未挂牌的可流通证券;不包括已发行但未上市的新股、未流通的内部职工股、转配股、国家股、法人股以及B股等其他股份。

  2.投资者根据上证所和深交所确定的可申购新股数量分别进行申购。投资者每持有沪市或深市已上市流通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市值达10,000元限申购新股1,000股,股票市值不足10,000元的部分,不计入可申购市值。

  申购新股的最低数量为1,000股,超过1,000股的应为1,000股的整数倍。

  同时持有沪深两市上市流通A股股票的投资者分别依据其所持沪市或深市上市流通A股股票市值,向上证所或深交所进行配售申购。

  3.除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股票帐户外,每一股票帐户的可申购股票的数量上限为57,000股,且每一股票帐户只能申购一次。申购数量超过按其持有的沪市或深市已上市流通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市值确认的可申购新股数量或本公告规定的申购上限的部分为无效申购。超额申购和重复申购部分视作无效,交易系统将只保留有效申购部分。

  4.证券投资基金(包括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可以其持有的沪市、深市已上市流通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市值分别参与配售,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上证所股票帐户可按申购上限57,000股重复申购,持有深交所股票帐户的只需按其所持股票市值上限一次性申购,但累计申购总额不得超过基金按规定可申购的总额。

  5.在本次申购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申购程序

  1.投资者在按向二级市场投资者定价配售方式申购新股时,无需预先缴纳申购款。

  2.申购手续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的方式相同,即:

  (1)申购者当面委托申购时,应填好申购委托单的各项内容,持本人身份证或法人营业执照、股票帐户卡和资金帐户卡到申购者开户的与上证所或深交所联网的证券营业网点办理委托申购手续。经柜台经办人员查验申购者交付的各项凭证,复核无误后即可接受申购委托。

  (2)申购者通过电话委托或自助终端进行委托时,应按各证券营业网点的要求办理申购委托手续。

  (3)持有沪市上市流通A股股票的投资者只能在与上证所联网的证券营业网点办理委托申购手续,并用上证所股票账户,按上证所的配售申购代码向上证所进行申购;持有深市上市流通A股股票的投资者只能在与深交所联网的证券营业网点办理委托申购手续,并用深交所股票账户,按深交所的配售申购代码向深交所进行申购。

  3.投资者的申购委托一经接受,则不得撤销。

  五、配号与抽签

  若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本次向二级市场投资者定价配售总量时,采用摇号抽确定中签号码的方式配售,。

  1.申购配号确认

  2003年7月17日(T日)为申购日。持有已上市流通A股股票的投资者按照其可申购新股的数量,自愿委托申购。上证所和深交所分别确认各自的有效申购,剔除无效申购,并对有效申购进行连续配号,每1,000股确定一个申购号,配号结束后将配号记录传输至各证券营业网点。

  凡申购量超过按其持有的上证所或深交所流通股票市值确认的可申购数量的,或申购量超过规定的申购上限的,其超出部分均为无效申购,将不予配号。重复申购的只能确认第一次申购为有效申购。

  2.公布中签率并摇号抽签

  2003年7月18日(T+1日),由主承销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布中签率。各证券营业网点将配号结果公布于交易大厅显著位置,申购者到原委托申购的证券营业网点确认申购配号。每一个配号代表1,000股,本次向二级市场投资者定价配售股票总量为5,700万股,故应有57,000个中签号,则中签率=57,000/配号总数×100%。

  根据中签率,由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在公证机构的监督下组织摇号抽签,直至5,700万股股票中签完毕,并于当日通过上证所卫星网络将中签号码传送至各证券营业网点。

  3.公布中签结果,确认认购股数

  2003年7月21日(T+2日),主承销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布中签结果。各证券营业网点将中签结果公告张贴于交易场所显著位置,申购者根据中签号码确认认购股数,每一个中签号码只能认购1,000股。

  六、清算与交割

  1.2003年7月22日(T+3日),中签的投资者认购新股应缴纳的股款由证券交易网点于T+3日15:00之前直接从其资金帐户中扣缴。配售申购新股中签后,投资者应确保资金帐户中有足够的新股认购资金。

  若中签投资者认购资金不足时,各证券营业网点将只对其资金能够认购的部分进行配售,余者视同放弃认购,由主承销商包销。各证券营业网点应于2003年7月22日(T+3日)15:00之前,将中签投资者因认购资金不足而放弃认购部分向上证所、深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申报。

  中签投资者如放弃认购,需就放弃认购部分进行申报委托。放弃认购的数量为实际放弃的数量,可以不是1,000股的整数倍。不作放弃认购申报,则视作全部缴款认购,放弃认购部分由主承销商包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及深圳分公司根据中签结果及认购者缴款情况进行清算交割和股东登记。

  2.2003年7月23日(T+4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新股认购款项在扣除发行手续费后划入主承销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清算备付金帐户。然后主承销商再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划转的募股资金按承销协议的相关规定划入发行人指定的银行帐户。

  3.新股股权登记将由上证所、深交所交易系统主机在本次发行结束后自动完成,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软盘形式将发行登记结果交给主承销商和发行人。

  七、发行费用

  1.本次向二级市场投资者定价配售发行只按规定收取委托手续费,不收取佣金、过户费和印花税等费用。

  2.本次向二级市场投资者定价配售发行手续费,按实际成交金额的3.5‰提取,从募集资金中扣收,由主承销商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根据各参与二级市场投资者定价配售发行的证券营业网点的实际成交金额,将这笔费用按比例自动划转至各证券营业网点的帐户。

  八、发行人和主承销商

  1.发行人: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阮水龙

  地 址:浙江省上虞市道墟镇

  联系电话:(0575)2048616

  传 真:(0575)2041589

  联 系 人: 阮兴祥、阮新华、陈国江

  2.主承销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兰荣

  地 址:上海市浦东陆家嘴东路166号中保大厦18楼

  联系 电话:021-68419393

  传 真:021-68419547

  联 系 人:白树锋、宋涛、徐阳军、陶海华、陈飞荣、王育贵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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