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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市场的诚信法则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7月14日 16:04 新浪财经

  易宪容

  不知大家注意到了没有,在这个星期国内最为流行的几家财经报纸上,金融市场的诚信问题可能是最惹人关注了。无论是安徽滁州的金融诈骗案、还是股市抽血中国农业、TCL会计差错案及科龙调低净利润问题等无不表明金融市场中严重的诚信短缺及信用危机。很简单,在一个既定的制度体制下,如果一家企业或少数几个人没有诚信,破坏的市场诚信法则,
那么这是习以为常的事情了。因为,在任何制度环境中总是会有人试图破坏这些规则而谋其利。但是,如果市场中的行为人大家者不遵守其规则时,那么我们则应该思考现行的制度规则是否有问题了。

  其实,诚信是现代市场经济的生命或核心。在一个没有信用,一个失信失范的社会里,市场经济要确立是完全不可能的。但是,我们要问的是,为什么目前国内金融市场的诚信法则会如此之脆弱?为什么国内金融市场的诚信法则难以确立?为什么源远流长的中国传统文化中诚信法则不能在现代经济生活中转化?特别是为什么现代传统中(即1949年后)的信用理想会一夜消失?这仅仅是民众不守信用吗?肯定不是如此,这一定是现有制度安排使然、肯定是现行制度的脆弱性使然。

  按照现代经济学的理论,任何个人或组织都以自利为出发点,他们都会在自己的约束条件下追求其利益最大化。但是任何人的理性又是有限的,即他进行判断与决策的知识和信息都是有限的,或不完全的,同时任何人都会具有机会主义的倾向,即在交易的过程中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来谋求自己的利益。正因为人的有限理性及机会主义行为的存在,如果经济人的行为不受到约束,市场就是无秩序的,经济人的为自己利益的努力将互相伤害,而不是互相有利。而制度安排出现就是为了来约束经济人的行为。一种好的制度安排,人们的信用行为自然生成,而机会主义行为减少,这样人们之间的交易才能顺利进行。反之则反是。但是,我们如何来判断一种制度的好坏呢?

  按照海耶克看来,一个有效的决策必须有与决策权相匹配知识结构,而知识结构包括科学知识和有关特定时间与地点的知识。前者为一般的书本知识,后者是"有场景知识"。这些知识只分散在每一个个体的亲临其境或"此在"之中,离开了个人的"此在"环境,这种知识是无法获得的。因此,相对于他人来说,任何一个个体都或多或少地会拥有一些他人所不知道的知识。而且这种知识只能在个人的亲临其境中获得,这也就决定"有场景知识"是不可传教给他人的。如一个成功商人的一些经验,是无法传教他人,即使自己的儿子也如此。因为,即使这些知识能够说出来,但也由于所面临的约束条件完全不同,而无法适用之。这也就表明,只有所有的个人享有自由的选择权时,个人"此在知识"才得以利用,有效的决策才得以产生。那种集权强制的决策由于不能拥有这类"此在知识",其决策的无效率或低效率是可想而知的。而且任何集合名词都仅是一个拟人化的概念,而不是一个具体的人。正是这意义上说,分散化决策的市场体制才能真正地利用社会每一个人的"此在知识",才能有效地进行决策。

  但是,在分散化决策的市场体制下,具有机会主义倾向的个人如何来协调呢?如果没有适当的协调机制,那么一切人对一切人战争的"原始丛林"就不可避免,人们之间的交易也就无法顺利进行。这就是导致了政府的出现。但是,政府的出现并不是人们把自己与生俱有的权利完全拱手相让给政府,如果这样,个人的"此在知识"无法利用,有效的决策也无法获得。因此,政府的出现就是仅仅限定在政府对市场竞争的协调功能上。这就美国著名的经济学家奥尔森所称的"市场扩展性政府"。

  市场扩展性政府是指有足够的权力来界定和保护私人产权、有效地执行合约、形成对掠夺个人权利的保护。而只有在这种政府协调机制下,市场体制才能有效运作,社会经济才能繁荣。在中国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以往传统的行为准则不断地在打破,新的行为规则不断地要建立。但是,由于上述政府功能的缺失,或是政府直接的机会主义行为,经济中的诚信法则是无法确立的。

  在功能缺失的政府体制下,产权既不能界定清楚,也不能实行有效的保护。例如,目前我国金融市场基本上还是政府主导。在政府过多干预或主导下,产权或是界定不清,或产权主体缺位,因此,产权运作的成本与收益也就无法归结到当事人身上。这也就为掌握资源的既得利益者或靠近权势者则利用体制转轨过程中的制度缺陷千方百计地掠夺广大投资者或整个社会之财富提供了制度上的条件。这些权势者为了掠夺投资者或他人财富,各种恶意欺诈、造假等机会主义行为就会屡见不鲜。而且由于产权不清,管理层即使有意对这些非法行为进行稽查、惩罚,以便遏止这些不良行为,但他们往往会受到来自各个方面的游说、劝阻,使得管理层对这些非法行为的惩罚不仅心有余而力不足,而且可能出现合谋分赃来掠夺民众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机会主义行为一定会猖獗。而且谁机会主义行为猖獗,谁就能够获得更多利;谁遵守信用原则,谁的利益就有可能受损或被掠夺。在这种情况下,诚信法则一定会丧失贻尽,更根本上无法确立。

  其次,对合约的有效执行来看,在金融市场中,无论是一张张的股票,还是一份份贷款合约,或其他的合约方式,合约当事人之间所掌握的信息完全处于不对称的状态。如果政府所提供的制度安排不能够保证这些合约的有效执行,无论是事前,还是事中、事后,那些掌握信息优势的人就会利用信息欺诈他人。在目前金融市场,尽管的法律与规则规定要建立起信息公开的披露机制,但是投资者知事权仍然限定在很小的意义上。反之,在一系列重大的问题上上市公司越来越暗箱操作,往往把广大中小投资者蒙在鼓里。在这种情况下,岂能不机会主义行为会泛滥,岂能不让所信息处于弱势的人利益受到侵犯,诚信法则岂能不荡然无存?

  还有,在对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上,尽管政府出台了不少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法律与法规,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对证券市场的虚假陈述行为很难起到弃恶从善的激励约束作用。比如,在国内证券市场中,为什么多年来有那样多人敢违法而为,虚假欺诈事件不断,就在于他们这样做比不这样更优,就在于违法者总能够隐瞒其私人信息来规避对自己行为的责任。这对相关的金融法律的制定与执行就会增加更多的困难。近几年来,从中科创业开始,亿安科技、基金黑幕、银广夏骗局等一个又一个股市惊天大案披露出来,而且在这些大事件之后,仍然有一个又一个不可理喻股市违法事件或股市异动发生,何也?问题就在于这些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受到严厉惩罚,没有对违规者处罚得他们得不偿失。反之,这些违法者不仅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或当事人受惩罚的成本大大低所获得的收益,而且能够逃之夭夭。在这样示范下,岂能不激励一些人违法了再违法呢?

  总之,中国金融市场的诚信法则的缺乏,完全是现行的制度安排使然。在现行的制度安排下,尽管表面上看提倡诚信法则的法律法规样样齐全,但实际上各种机会主义行为则可大获其利并不要受到惩罚,反之,诚信者则因为自己的行为受损而得不到补偿。诚信法则自然会无立锥之地。因此,要确立中国金融市场的诚信法则,并非仅是提倡个人或行业道德自律,而关键是要建立起一个市场扩展性的政府,并由这样的政府为金融市场提供有效的制度安排。在现行的制度安排下,金融市场诚信法则的确立该做些什么呢?这里应该有了明确的答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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