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管理交给慈善组织,如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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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7月14日 09:16 中国经济时报 | ||
黄新 经过长期酝酿和紧张制订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已于2003年6月18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专家盛赞这个《办法》“充满人文关怀”,实践证明,在救助工作中,具体执行至关 首先,慈善组织的人员素质和组织文化更符合救助工作的性质。通过长期的救助实践,我国的慈善组织已经形成了仁爱、平等、友好、同情的“救助文化”,其人员的作风也大多和蔼、可亲、平易、随和,相比之下,原有的许多收容管理人员或多或少存在着歧视、蛮横、严厉等工作习惯,短期内恐怕很难消除。 其次,慈善组织属于民间性质,不掌握政府强制权力,这有利于新《办法》中“自愿原则”的落实。相反,如果仍由掌握强制权力的组织来负责救助站的日常管理,新救助办法难免有重蹈《收容管理办法》“从救济走向惩罚”这一危险。 第三,由慈善组织来负责救助站的日常管理,符合新《办法》的立法精神。《办法》第三条中明确规定:国家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尽管《办法》的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但并没有明确规定“由民政部门负责救助站的日常管理”。 正如“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业的生产工作”并不意味着全国的粮食由农业部组织公务员来亲自生产一样,救助站的日常管理也不必由民政部门来亲历亲为。 第四,慈善组织从事救助工作是非常专业的。从救助对象的甄别到救助手段的使用,从救助资源的动员到救助队伍的管理都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并已形成比较完善的救助制度和人性化的救助文化。由他们来负责救助站的日常管理,可以免去其他组织“试错”的社会成本,国家和社会公众更加放心。 第五,由慈善组织来负责救助站的日常管理,还有利于吸收社会捐助和国际援助。目前,慈善组织已经打造了覆盖广泛的社会捐助网络,拥有了较大的国际和国内影响,其动员和吸收起来的社会资金和国际援助资金可以用来弥补未来庞大的救助支出,减轻因求助人员数量迅速扩大而带来的财政困难。 最后,有利于壮大非政府组织,顺应政府精简机构、职能转变和减低行政成本的历史潮流。社会能办且能办得更好的公共事务,政府更应果断撒手。否则,行政机构臃肿,行政成本高涨,财政负担必然加重。当然,政府依然要对救助站进行必要的财政投入,加强对资金使用和救助结果的监督。这也是《办法》中第三条中所明确规定的。 实施细则一旦颁布施行,修改起来就难了,因此,在细则出台之前把进行充分的辩论和考虑,十分必要。因时间紧迫,笔者仓促之中,寥寥数语,不免挂一漏万。 以上所陈,还请观民风者察之。 免费注册上网开店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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