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持有人大会不妨设个常委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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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7月14日 04:06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随着基金法的再次被审议,基金治理结构组织制度安排又一次引起市场的关注。笔者几个月前曾经撰文探讨过我国基金治理结构存在的缺陷。今天笔者想谈谈消除我国基金治理结构缺陷的设想之一设立基金持有人大会常务委员会。 设立基金持有人大会常务委员会,是为了充分保护基金投资人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因为现有基金持有人彼此分散、信息不对称、持有基金份额少等原因使其难以有效维 基金持有人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基金持有人大会的组成部分,是基金持有人的授权代表组织。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召集持有人大会并就基金持有人的提案组织表决;代表基金持有人与所选择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署有关的基金契约;审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财产管理运作的报告,并签署发表同意公开披露的信息;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提出质询和建议,必要时可聘请独立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基金账户进行审计,或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行为发表法律意见,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此外,还可以向基金持有人大会建议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这些事务都是基金持有人大会将自己的权利委托其代理执行的结果。就是在基金持有人依据契约向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起诉讼,以及向侵权责任人提起诉讼时,常务委员会也可以作为共同诉讼代表人行使其权利。因此,常务委员会在许多方面表现为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执行机关,而其最主要的职责就是行使日常监督权。 为了避免基金持有人大会常务委员会承担超越其作为一个授权代表组织或执行机关所能承担的责任范围,可以规定其所有的权利和义务均由基金持有人大会授予和约束,范围在持有人大会所及的权利义务之内。为了使常务委员会能够公正行使所赋予的职权,常委会人员可以由基金发起人和占多数的基金持有人组成。由于基金持有人可能随时发生变化,因此也可以由其选举独立代表进入常务委员会。在任职一定期限后,进行换届选举,或者根据需要由基金持有人大会随时进行调整。在这一过程中,那些持有份额比较高的基金持有人,如社保基金、企业年金等机构投资者,因其所具有的素质和比较大的影响力可能更多地进入常务委员会,成为常务委员。他们由于自身利益的原因,为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更能尽职尽责。 这种治理结构若能实施,不但可以解决现有基金治理结构中所有者缺位的问题,还可以和公司型基金相对应。在选择基金管理人、托管人以及基金资产投入运作后的一系列工作规程上,都可以借鉴基金公司的许多好的做法。同时,这种组织制度设计具有方便性、直接性的特点,不需要对法律作出较大的调整。至于基金持有人大会,则是并不定期而是根据实际需要召开,召开方式可以采用现场方式,也可以采用通信方式。这些具体技术性问题并不会影响常委会对自己职责的履行。如果能够设立既适应我国投资市场实际情况,又能在组织制度上创新完善,使投资者作为所有权人真正到位的组织形式,使其通过自己的选择放心地让专家给自己理财,那么我国基金业就会得到快速的发展。上海证券报高岭 免费注册上网开店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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