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预测收益亟待规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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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7月14日 02:03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 ||
本报记者唐健 近来,越来越多的基金在销售推荐时,发布其投资的预期收益率,期冀以此吸引投资人的青睐。有的债券基金称其“扣除所有费用后,年收益率达3%-7%”,有的股票基金则预测自己的年收益率达到7%-10%。 基金公司发布这种预测的基础是什么?投资人感兴趣的是如果他们达不到预期收益率,管理人要不要负责?负什么样的责任? 在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只有1.98%并且还要缴纳20%的利息税的情况下,不要说年收益率10%,就算是3%,对投资者都是一个极大的诱惑。然而,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与如此高比例的收益对应的无疑是相应的高风险,但是投资人在基金公司的宣传材料中却没有看到与收益预期率同样言之凿凿的风险提示。显然,这种有明显倾向性的宣传对投资人可能产生误导。这不禁让人联想到在两年前的股市,上市公司盈利预测经常与实际经营业绩南辕北辙,以致于投资者无法再信赖公司的承诺。 由于相当部分基金运作的时间都比较短,暂时也无法验证其预期收益率,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基金未达预期收益率,现行法规似乎也没要求管理人对此承担责任———这与监管者对上市公司盈利预测的规则颇为不同。中国证监会对经营业绩与盈利预测差距在20%以上的上市公司的处置是予以通报批评,并颁布了多个法规指导和规范上市公司的盈利预测行为。2001年3月28日发布的《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上市公司增发披露盈利前景的,应当审慎地作出盈利预测,并经过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审核,如存在影响盈利预测的不确定因素,应当就有关不确定因素提供分析与说明。”,2001年4月10日发布的《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招股说明书》第七十条规定:“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可披露盈利预测报告,盈利预测报告中应载明:公司盈利预测报告的编制遵循了谨慎性原则,但盈利预测所依据的各种假设具有不确定性,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时应谨慎使用。”。值得注意的是,自从规范上市公司盈利预测的法规出台后,为规避预测带来的风险,越来越多的新上市公司不再对未来业绩轻率作出预测。 正如监管层要求上市公司的盈利预测报告必须遵循“谨慎性原则”一样,管理人对基金的收益预测是否也要遵循这一原则?记者调查发现,大部分基金公司不仅没有坚持谨慎原则的承诺,就连其业绩预测的基础也不尽相同。 由于整个行业缺乏统一规范的标准,各家公司就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仅截取经营的某一时段的统计业绩,力求凸现成绩。实际上,收益预测往往根据股市或债市过往的数据统计,其取值范围往往会对统计结果影响巨大。记者采访发现,基金管理人对其经营业绩统计的取值范围相差很大。有从1998年开始的,也有仅拿最近十几个交易周的数据来向投资者演算投资收益的。 不少市场人士对中国股市债市的可预测性收益提出质疑。专业人士认为,中国股市远远未进入稳定期,它正经历着本质的变化,用过去数年的股市数据来推算今后股市收益率的做法是不科学的,而且政策对股市的影响是难以预测的,更加不能用“让历史告诉未来”的方式;同样的,中国的债市在过去经历了十数次的降息,这在今后相当长时期内是不可能再出现。 免费注册上网开店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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