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几块砖就收“老店翻新费” 家乐福有违法之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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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7月11日 12:08 新闻晚报 | |||
本报讯 上海市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沈锡清在昨天举行的关于“炒货行业协会与家乐福之争”法律研讨会上提出,家乐福在履行合同中有违法之嫌。 沈锡清律师是上海炒货行业协会的常年法律顾问,他在会上提出,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但是从家乐福与有关炒货供应商所签订的供货合同以及该合同的履行情况来看,家乐福违反了这一民事活动原则。
他举例说,在供货合同第2.13条中约定,家乐福老店翻新,供货商要支付每店人民币两万元整。但是在履行此合同约定的条款中,既没有厂商对老店翻新的事实进行确认,又没有征得供货商的同意,仅凭家乐福单方认定,就在供货商结算款中对此费用进行扣除。家乐福有的门店甚至换了几块砖或更换陈列位置等小修小补的举动,就算“老店翻新”,要供货商承担付款义务。 沈锡清说,在家乐福与供货商所签订的供货合同第1.1条中约定,DM海报费每次收取2000元,但在履行合同约定的此条款中,家乐福却以要缴纳增值税为由,每次向供货商收取2340元(即在2000元基础上再增加17%增值税)。而家乐福开给供货商的却不是增值税发票,是普通发票,这种发票只要缴纳5%税。家乐福在DM海报费中赚取了供货商12%的税差,属不当得利,依法应当退返;如非不当得利,就表明未足额向国家税务部门缴纳税金,有偷漏国家税收之嫌。 沈锡清律师认为,从家乐福履行供货合同的行为来看,家乐福的行为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争议双方一旦协商不成,也不排斥根据授权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可能性。(记者孙财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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