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续讯问不得超12小时”值得推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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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7月10日 09:08 中国经济时报 | ||
艾君 这是一条没有被更多关注的新闻。《羊城晚报》7月5日报道,广州市检察院向社会公布了关于依法办案、文明执法的十条规定,其中有不少新的内容,比如明确要求“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时,讯问内容应包括办案人员在侦查活动中有无刑讯逼供的问题,并制作录音、录像备案”,同时规定“讯问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违反规定的,对当事人作调 “刑讯逼供”是个老话题,也是长期以来还没有彻底根治的“顽症”。在刑讯逼供的诸多表现中,比如殴打、非法使用警械等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造成伤害的行为已经有了比较明确的“说法”。 但有一种现象,似乎还没有引起高度的重视,甚至有时还作为“破案经验”被津津乐道,那就是连续长时间不间断审讯。1996年6月18日,河南省正阳县公安局的法医室主任黄某与打字员姚某外出散步时,突遭歹徒袭击,黄被钝器伤害致死,姚被歹徒强暴。同年12月29日,警方宣布该案告破,凶手为该案的所谓“被害人”姚某,但过了一年多,姚被宣布无罪释放,因为凶手另有其人。那么姚是如何被“确认”为凶手的呢?事后调查,“公安承办人员对姚采取疲劳战术,白天夜晚连续审讯,六天六夜不让其睡觉”(2003年4月16日《报刊文摘》)——六天六夜不让睡觉,是钢铁铸成的人也该“老实交待”了。 在这些“连续审讯”中,审讯时间的长短完全取决于受审的犯罪嫌疑人最后交代的时间。而我国法律目前尚没有关于审讯时间长短的详细规定,那么,只要犯罪嫌疑人还没有“供认不讳”,这审讯就可以理直气壮地“合法”地进行下去。 那么长时间地、超过平常人身体的忍受限度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讯属不属于刑讯逼供?目前也没有明确的规定。按照一般的理解,是否构成刑讯逼供的标准是“是否造成了人员伤害”。问题是如果审讯者不打不骂,不对其肉体进行直接伤害,只是不让犯罪嫌疑人休息,从而对其精神(有时是肉体)造成痛苦(即使受审者指控审讯者刑讯逼供,法医鉴定能否作出受伤害的结论也不容易),这实际上也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但因为犯罪嫌疑人不没有受伤或死亡,就可以视为合法吗? 我们的法律都应该给刑讯逼供制定一个详细的标准,其中要规定审讯时间的长短极限。广州市检察院规定“持续讯问不得超12小时”,我觉得这个时间限制有很大的合理性,既长于普通人自由活动的时限(正常人的工作时间是8小时)利于司法人员办案,又没有超出常人精神和肉体的忍受限度,这样的的规定既体现了人道主义的基本原则,也符合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我们知道,别说是犯罪嫌疑人,即使是罪犯,只要没有被执行死刑,他的身体健康权都要受到法律的保护。这种保护是全方面的,不能仅以肉体是否造成直接伤害为标准。广州检察院的这项规定实在有推而广之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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