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石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及进展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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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7月10日 02:17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本公司于近日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本公司的起诉状(两宗)及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近期发生的诉讼事项 1、案件基本情况 A、1999年11月22日,金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田公司”)与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签定期限十个月的借款合同,金田公司向中行深圳市分行借款人民币2250万元,本公司对金田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到期后,金田公司未按照约定归还中行深圳市分行上述款项,本公司也未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对此,中行深圳市分行于2003年5月21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诉状,请求法院判令金田公司归还上述款项及相关利息,判令本公司对金田公司所欠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B、2001年12月30日,中国爱地集团公司(“爱地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深南中支行签定期限十一个月的借款合同,爱地公司向建行深南中支行借款人民币800万元,本公司对爱地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到期后,爱地公司除归还部分利息外,未按照约定归还建行深南中支行上述款项,本公司也未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对此,建行深南中支行于2003年5月19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请求法院判令爱地公司归还上述款项及相关利息,判令本公司对爱地公司所欠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上述案件法院尚未开庭审理。 3、除上述案件外,本公司没有其他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4、上述案件对本公司的影响 如果法院判决本公司对金田公司和爱地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等对外担保的或有事项将计入预计负债,直接影响到本公司的当期损益,并进一步加剧本公司的财务危机。 二、已公告涉诉事项的进展情况 深圳市商业银行总行营业部诉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标的为人民币1500万元及相关利息),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本公司败诉[(2003)深中法民二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中国爱地集团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董事会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董事会 二○○三年七月十日 免费注册上网开店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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