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信社可能交由地方管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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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7月09日 12:41 粤港信息日报 | ||
《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即将公布杨明炜 拟定的试点方案有两个核心内容,一是以法人为基本单位,改革信用社产权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完善法人治理,区别各类情况,确定不同的产权形式;二是改革现有的信用社管理体制,并拟将对信用社的管理交由地方政府负责。 据《中国经济时报》报道,即将公布的《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无疑也成为金融界议论的焦点话题。 有条件可进行股份制改造 据悉,此次农村信用社改革将进一步明晰信用社现有产权,妥善处理历史积累和包袱,并构建新的产权关系。 根据实际状况,对资产大于负债的信用社,其积累部分首先要按规定提足股金分红、应付未付利息、各类保险基金;其次按资产风险程度提取风险准备金,作为信用社的附属资本,仍有剩余的,可拿出一定比例对原有股金予以增值。对资不抵债但目前还难以撤销的信用社,先用现有积累冲抵历年挂账亏损,其余部分要落实经营责任,通过采取转换机制、加强管理、政策扶持等多种措施逐步消化。 同时,按照股权结构多样化、投资主体多元化原则,根据不同地区情况,分别进行不同产权形式的试点。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进行股份制改造;对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比照股份制的原则的做法,实行股份合作制;对股份制改造有困难而又适合搞合作制的,也可以进一步完善合作制。 农村信用社有望采取的组织形式包括,在一些经济比较发达、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信用社的资产规模较大的地方,组建股份制银行机构;在人口相对稠密或粮棉商品基地县、市,可以县、市为单位将信用社和县、市联社各为法人改为统一法人;其他地区,可在完善合作制的基础上,继续实行乡镇信用社、县、市联社各为法人的体制;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高风险信用社进行兼并和重组的步伐。对一些严重资不抵债、机构设置在城区或城郊、支农服务需求较少的信用社,将考虑按照《金融机构撤销条例》予以撤销。 省级政府责任重大 对于业内人士议论的“农信社交由地方政府管辖”可能成为现实。农村信用社将从原来的人民银行代为管理及指导,改为地方省级政府管辖。省级政府与国家银监会分工协作,各司其责。 据有关人士透露,省级政府对信用社管理的主要职责大体可能分为: 起到督促信用社贯彻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的作用,引导信用社坚持为 “三农”服务的经营宗旨; 指导本地区信用社加强自律性管理,督促信用社依法选举领导班子和聘用主要管理人员; 对今后发生的高风险机构的处置,在省级政府承诺同意由中央财政从转移支付中扣划的前提下,中央银行可以提供临时支持; 帮助信用社清收旧贷,打击逃废债,查处信用社各类案件,建立良好的信用环境,维护农村金融秩序稳定。地市级不再设立联社或其他形式的独立管理机构。 国家银行监管机构承担对信用社的金融监管职能。主要职责包括,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的监管规章制度和办法;对审批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做出规定;进一步做好信息统计和风险评价,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做好审查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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