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农民国民待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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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7月09日 09:58 《新世纪》杂志 | ||
]到2020年,我国要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如果中等收入群体占不到社会的50%左右,我们就很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要解决这个问题,最根本的是农村问题 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主办“中国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暨农村改革新突破”国际研讨会,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执行院长迟福林教授再次呼吁,给农民全面的国民待遇,并提出六条建议,受到了与 迟福林教授指出:我国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与农民相关的政策是以城乡分割为主要特点。二十多年的改革在消除城乡差别方面取得明显成效,但城乡二元体制尚未从根本上发生全面改变,主要表现在: 在城乡经济关系上,仍然存在某种程度的“剪刀差”,使农民处于不利地位;在城乡制度安排上,延续四十年的户籍制度及农业税收制度等,仍然是城乡融合、统筹发展的严重制度障碍:在分配方面,农民实际上负担着比城市居民更重的财政负担。由于农村经济发展现状,农村居民在社会保障等方面未能与城市居民享有同等权利;由于改革不到位,农村居民的许多基本权利未能完全拥有和充分行使。 根据上述问题,迟福林提出了农村经济改革六条建议: 按照城乡平等的原则改革农业税收制度,尽快统一城乡税制 中国现行的农业税收制度是以1958年6月3日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九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为基础的,至今已经有四十多年。 我国建国初期专门征收农业税是根据当时的基本国情所确定的。上个世纪五六十年代,农业税占全国税收收入的比重相当大。发展到今天,农业税所占全国税收收入的比重已经很小,大概在5%左右,取消农业税的前提条件已经初步具备。 农业税制改革的目标是,借鉴国际上多数国家统一城乡税制的通行做法。统一城乡税制就是废除专门对农民征收的各种农业税和乡统筹费、农村教育集资,将种田的农户视同个体工商户,征收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全面取消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给农民以平等的公民权 我国一些地区已开始了对户籍制度改革采取了若干措施,并取得多方面成效。但改革有很大的局限性:一是户籍制度改革并没有改革与农民身份有关的相应制度,如劳动用工制度、教育制度、财政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等;二是城市消费水平高,进城的农村人口承受不起。从我国农村发展的现状出发,要彻底进行户籍制度改革,根本改变“城乡分治”的局面。 我国农村要通过社会结构变迁实现现代化,应当把从农村人口的社会流动纳入到国家整体的社会流动,使农村人口的职业转移与居住变迁、社会地位变迁同步进行。 要真正使农民工享受同等的劳动权益和就业机会 农业部按离开本乡镇就业三个月以上的口径测算,2001年有8800万农村劳动力在流动就业。根据新口径统计,估计至少有1.2亿农村人口在城乡间流动。 要清除对农民工进城的歧视性政策。如户口、身份、工作岗位、子女上学、社会保障等方面的限制,逐步建立城乡统一、开放的劳动力市场,真正做到城乡居民在发展机会面前地位平等。 加快城镇化进程。我国的城市发展严重滞后,通过城镇化来吸纳更多农村生育劳动力的潜力巨大。发展小城镇是我国城镇化的有效途径之一。 要取消对农民工流动的种种限制,创造条件为进城打工的农民提供社会保障及子女教育等方面的服务。此外,城市化建设中还要逐步为农民进城提供较为充分的就业机会,并且就业机会人人平等,使农民工有平等获得工作机会的权益。 给农民和国有土地拥有者、以及城市其他土地拥有者同等的土地权利 要充分保障农民对土地的基本权利。一是防止国家征用农民土地的侵权行为。 一个突出的情况是,在土地一级市场上,国家在对农民土地的征用上,农民的权益和利益远未得到保障。二是防止农村土地流转中的侵权行为。要对一些公司进入农业生产领域,大量低价收购农村土地做出严格限制。三是要严格制止农村基层干部利用土地资源重新配置之机大量寻租,严重侵害农民土地权利的各种行为。 进一步明确界定农民的土地权利,使农户真正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权统一的承包经营权,特别是应将处分权有条件地赋予农户。让农民享有“四权统一”的承包经营权,实际上就是承认农民拥有物权性质的土地使用权。 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使农村和城市居民同等享有义务教育的权利 与城市相比较,农村基层普及义务教育状况非常严峻。目前,教育支出一般占到县财政支出的50%,占乡镇财政支出的70%,经济不发达地区的比重更大。近几年,中央财政对农村的资金投入实际上有所降低,财政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份额也呈下降趋势,如由1978年的13.4%下降到1997年的8.3%。在我国新的形势下,应当通过完善转移支付制度,保证农村的义务教育。 创造条件,使城乡居民逐步享受同等的社会保障 随着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土地作为农民的基本社会保障功能和作用逐渐在减弱。因此,农民也同样面临市场风险,并面临同样程度的生活风险。非农化与城镇化进城等客观因素,使农村人口的社会保障要求提高。现行以土地为基础的农村社会保障将越来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积极试行由国家、集体、农民个人共同出资、合理负担的农村养老制度和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并结合农村扶贫政策和其他民政补贴政策,试行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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