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联盟就此休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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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7月02日 08:22 中华工商时报 | ||
□立栋 本周一,国家发改委颁布了《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 尽管原国家计委早在去年底就认定了价格联盟的非法性质。但作为新的国家价格主管部门的发改委明确以法规形式对此加以禁止或许具有非同一般的意义。 这个《规定》明文禁止经营者之间通过协议、决议或者协调等串通方式操纵市场价格,以及凭借市场优势地位牟取暴利、实行价格倾销和价格歧视。 其实细细比较,此《规定》之内容与颁布实施多年的《价格法》第十四条有极其相似的地方。《价格法》就已经明确禁止“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我不知道《价格法》和《规定》哪个更有效力。 不过,积极一点去理解,这次发改委明文《规定》则应是对反价格垄断操作的细化,它至少进一步显示了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对价格联盟行为的明确态度。 价格联盟现象出现在中国的时间虽不算长,却也经历了一般市场经济国家发展过程中的那些典型阶段。 中国的价格联盟不是家电行业的首创,不过,在这个行业中却体现得最为极端和充分。 几年前,国内9大彩电企业结盟深圳,以同行议价形式共同提高彩电零售价格,并迫使彩管供应商降价。表面上他们的行为抑制了彩电业过度价格竞争,然而实质却是维护联盟成员的小集团利益并扭曲了市场机制。 以钢铁、彩电为发端,其后又有空调联盟、民航机票价格联盟、电脑价格联盟,近一些的还有券商们的佣金价格联盟等等,一时间甚嚣尘上。 值得思考的是,尽管这些价格联盟拼命维持小集团的利益,而最后都无一例外躲不掉土崩瓦解的命运。 价格反映的是一种产品在市场上的供需状况,竞争状态下形成的价格对产业的协调发展起着天然的调节作用,而人为组织所谓的价格联盟企图通过企业间的串谋来影响甚至操纵价格无疑会给市场经济带来极大的伤害。 据说,组织价格联盟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防止形成恶性竞争局面,避免不计成本的恶性竞争。 但是,各种各样的价格联盟近乎无一例外的短命下场,再好不过地说明了用这个东西来防止市场恶性竞争是多么地靠不住。 退一步说,即使价格联盟在短期内缓解了联盟企业的燃眉之急,但其潜在和长期的危害却不可低估。自由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属性,离开了竞争,市场就成为死水一潭;其次,它保护了落后,鼓励不思进取,使企业在“联盟”的掩护下得过且过。 让人无法理解的是,价格联盟频繁出现在市场竞争中的时候,市场价格管理部门的反应却显得十分迟钝。尽管有《价格法》的利剑,却没有真正被运用过。人们热切期盼主管部门的明确“说法”。 或许,这就是发改委此次发布《规定》的另一个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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