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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年报为何难产?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6月24日 11:33 互联网周刊

  技术的差距导致信息披露成本过高,法规的不完善又使得相应的惩罚措施难以实施,中国银行业的风险管理还要面对严峻考验

  本刊记者 何佳艳

  尽管监管机构对“推进金融改革”,“鼓励创新”等银行业主基调的一再强调让分析
人士认为,新改组就绪的金融监管机构“并无挥刀迹象”,但今年来的一系列事件,例如非上市银行从2003年起也必须公布年报的规定,“上海首富”问题贷款的揭露,以及近期由国家财政部发起,将银行业列为重中之重的全国会计信息大检查,都让商业银行们明显感觉到了“创新”之外的另一主题—风险管理—所带来的沉重压力。

  在开出“强化内控机制”和“降低不良资产”两剂猛药之后,监管机构又将“信息披露”纳入了整治国内商业银行风险隐患的“方子”之中。与此相呼应,信息披露也被纳入了全球银行业的“基本法”《新巴塞尔协议》之中,并成为新巴塞尔协议第三支柱“市场约束”的核心。然而,与监管机构和国际接轨的监管理念相比,国内银行在信息披露方面整体的跟进步伐显得有些滞后和力不从心。

  年报难产

  今年是商业银行被强制性要求披露年度报告的第一年。

  2002年5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这是我国迄今有关银行会计信息披露的最新规范。该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应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各类风险管理状况、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项等信息,包括资本充足状况、资产质量、资产损失准备金状况、盈亏状况等关键性指标。商业银行应将信息披露的内容以中文编制成年度报告,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的四个月内披露。该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获准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且应置放在商业银行的主要营业场所,确保公众能方便、及时地查阅。

  银行业信息屏蔽是金融风险的一个重要来源。以前在国有银行那里,有关人员只要一句“这是我们的商业机密”,“我们不是上市公司”,就足以拒绝向外界透露任何银行信息详情。其实,银行业是经营风险的行业,与社会各方面具有广泛的债权债务和契约关系,存款人在将自己的资金存入银行时,有权知道银行的经营状况,以此作为判断存款风险的因素。但在未建立银行业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情况下,存款人根本无法了解其在银行存款的风险大小,而多年来此状况也使得存款人并没有这种意识,他们往往以距离远近、窗口服务质量的好坏来选择存款银行。

  在媒体上公开披露年度各种信息,是国际银行业通行做法,符合金融企业的属性,即使不是上市公司,也需要及时披露信息,以满足债券人、投资人和客户的信息需求。监管机构对银行信息披露的强制规定出台后,业界曾给予很高评价,认为此举不仅可以强化商业银行的市场约束,对于维护银行业整体稳定尤为重要。

  然而事实进展并不尽如人意。在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中,中国银行于3月底第一家披露了年报,中国工商银行也赶在4月底的最后期限推出了年报。中国建设银行的年报6月6日才发布,离监管部门要求的最后日期足足迟了一月有余。然而与中国农业银行相比,前三家银行的“成绩”还算不错了。农行的年报至今未见公布,且农行人士称,“不知道年报何时能出来”。面对监管机构的强制要求,农行、建行的年报为何难产?

  挑战法规

  作为四大行之一的建行、农行年报迟交甚至无限期迟交,多少让人感到吃惊。而此次年报事件更令人吃惊的是:没有迹象表明建行、农行因为年报迟交将受到监管方的惩罚。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规定,商业银行的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就其保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该办法还规定,对在信息披露中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商业银行及有关责任人员,按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予以处理;对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有关责任人员,按照《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暂行办法》予以处理。

  但是对于信息不按期披露,《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并没有规定相应的惩罚措施。这说明关于银行信息披露的相关法规还不够完善,业内专家表示,银行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在我国才刚刚起步,这类法规还需要进一步细化,以提高其法律效力和可操作性。

  信息成本

  在很多业内人士对国内银行钻法律空子,报喜不报忧,对资产质量、风险状况隐瞒不报的行为表示愤怒和指责时,却往往忽略了一个重要因素:信息成本。

  其实,国内银行的“藏拙情结”并不如人们想象的那般不可告人。刚刚经历的这场非典已经让我们深刻地认识到,在一个信息技术发达的社会,信息的不透明带来的负面损失更加可怕。中行一位高层领导就表示,国内关于不良资产和风险状况的种种讨论,让人们对国内银行普遍信心不足。在这种情况下,明智的做法是充分公开信息,让公众了解实情,看到国内银行的在降低不良资产和盈利能力方面的努力和进步。如果公布的信息不尽不实,反而会引起人们种种猜测和误解。

  不过,对于国有银行来说,即使没有心理障碍,要做到信息充分披露并不是容易的事。一般来说,会计上是否提供某一信息受成本效益原则的约束。只有这些信息带来的效益超过为提供它们所支出的成本,这些信息才值得提供。这条原则,对任何经济行为都适用,也同样适用于银行业信息披露。

  我国银行机构尤其是四大银行是沿袭了行政模式设置的,管理层次多、委托代理关系复杂是这种机构设置的特点,这给信息披露增加了难度,导致银行纵向和横向机构之间信息不完全、不对称现象严重。从客观来讲,管理模式的条块分割所导致的信息统计、整合效率的低下和信息披露成本的高昂,可能也是建行、农行等年报难产的原因之一。

  技术差距

  技术支持水平的不足也是导致银行信息披露成本高的重要原因—银行信息披露缺乏相应的信息系统提供数据支持。

  目前我国银行普遍尚未建立相应的信息系统为信息披露提供数据支持,特别是披露风险暴露与评估的信息缺乏数据支持。风险披露是巴塞尔协议第三支柱“市场约束”的核心。一般来说,银行定期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包括其为防范损失而持有的资本信息,以及可能导致损失的风险,包括银行财务状况与业绩、业务经营、风险状况和风险管理的定量与定性信息,其数据的采集和处理需要比较完备的信息系统支持和连续多年的经验方法。国内银行在这方面欠缺技术平台的准备。

  银行管理技术水平的差距也是制约我国银行信息披露体系脆弱的原因之一。在风险披露中,资产质量是重要的指标。而对资产质量的评估需要综合考虑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并以此来确定最低资本金。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对这些风险的计量需要相当严格的评估机制。新巴塞尔协议在最低资本金问题上增加了新的要求,要求各银行建立自己的内部风险评估机制,特别是大银行,要运用自己的内部评级系统,决定自己对资本的需求,或借用外部评级机构特别是专业评级机构对贷款企业进行评级,根据评级决定银行面临的风险有多大,并为此准备多少风险准备金,但这必须在严格的监管之下进行。在市场风险测定上,新巴塞尔协议建议风险管理水平高、具有高质量内部风险评级的银行采用IRB方法(Internal Rating Based),这种风险测量方法的假设前提、模型参数、模型测试均有很高的披露要求,在我国很难推行。关于操作风险,这是巴塞尔协议中新提出的要求,指计算机系统故障、内部控制缺陷可能给银行造成损失的风险,并纳入了银行最低资本量的考虑范围。操作风险的测量在我国银行基本没有涉及。显然,新巴塞尔协议的信息披露要求,对我国商业银行现有管理技术水平、技术支持、使用的评级系统以及数据要求都构成了严峻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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