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光溪:应该反思暴富阶层的形成因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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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6月20日 08:56 新经济 | ||
(上海对外经济贸易学院院长): 应该反思暴富阶层的形成因素 如何对待暴富阶层不是政府去怎样处治,而是应该从两个方面去做检讨:第一,为什么他们能够获得这样的财富呢?也就是说政府的监督机制、税收机制以及司法监督体系是值得 我们一定要把握好私权和公权的关系,如果暴富的阶层有为富不仁的地方,或者通过非正当的手段,应该按照法律的程序或者说按照公平的法律程序来依法界定,而不是靠政府今天制订一个政策,明天一个法律来解决。其次,一定要妥善处理好宪政体系。为什么要强调宪政体系,因为宪政体系是任何阶级、任何政党、任何组织、任何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的权利,人民是宪法权利的母体,这点我们现在还没有搞清楚,说是宪法赋予了什么人民的权利,那是错误的;是人民通过推举制订宪法的人来制订出宪法,进一步有效地确认人民的全部人权,应该是这样一种概念。所以宪法并不是权利的母体,人民才是一切权利的母体。不可否认,暴富者也是人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政府在这个问题上一定要按照宪政的运作规律,按照依法行政、依法治国和建设中国的法制国家的这种套路来走,决不要靠所谓运动式的、斗争式的、阶级分析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否则会让那些通过合法的劳动、通过自己的创新、真正靠自己长期积累而进入富裕阶层的人人心惶惶,没有任何安全感。 一个政府不管面临什么样的困难,不管面临什么样的政治、经济的转轨和重大的体制改革,如果不能够给人民创业、创造财富、创新环境、投资环境和生活环境创造一个良好的、具有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环境,这个政府就不称职。为什么说我们的转轨企业、我们的创新机制、创新意识一直培养不起来,就是因为大家没有财产的安全感,对个人财产保护的法律制订要尽快提到议事日程上。 如果一个社会环境没有安全感,就没有创新的机制,所以对待这个暴富的阶层一定要有所区分,要通过合理合适的方式来解决,不能把来之不易的建设环境,因为几个暴富的人而弄乱。我们应该做的是强化我们的法律体制、监督体制,强化我们的经济法律体制的监督能力和防患于未然的能力,因为法律不是诱导人去犯错误的,法律是制约人犯错误的。当然同时还要强调以“德”治国的问题,有些方面光靠法律是触及不到的,以法治国是从外向内带有强制性的;以“德”治国是通过人的内心世界改造来向外扩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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