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加宁:在有原则配套措施的前提下大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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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6月20日 08:53 新经济 | ||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宏观经济部研究员): 在有原则配套措施的前提下大赦 “原罪税”、“大赦派”和折衷派基本代表了三种主张。三种主张各有千秋,也各有各的风险。如果按照“原罪说”的主张去做,虽然有利于遏制腐败,抑制偷税漏税等不法行 作为不成熟的观点,我在看法上基本同意“淡化派”的分析,但是政策主张上可能更接近“大赦派”的主张。 我在1998年陪同吴敬琏先生到浙江省考察民营经济回京以后,撰写过一个有关经济安全的内部报告,其中提到,由于国家缺乏对私有财产的有效保护,导致大量国内资产流失到国外的现象。这种现象实际上至今仍然没有彻底解决,反而呈加速趋势。为了有效遏制国内资产流失到国外,除了要从法律上彻底明确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以外,的确也有必要实行建国以来第一次、也应是最后一次“大赦”。但是,要想通过“大赦”达到上述目的,取得显著成效,就要有相应的配套措施和一些基本原则。 所谓配套措施,就是要尽快调整个人所得税,增设遗产税、财产赠与税等,建立政府高层官员财产公示制度、个人信用制度以及制定与此相关的“个人隐私权保护法”等。 所谓基本原则,一是“赦前不赦后”,就是在确立实行大赦的合理的时间界限之后,只赦免时限以前的行为,对时限以后的行为不仅不能赦免,反而要严加惩处。二是“赦民不赦官”,正所谓“严以律己、宽以待人”。对于民营企业家和广大的老百姓,政府应采取宽仁的态度,得过且过;但是对于一定级别以上的领导干部,特别是党的高级领导干部则不应赦免,也不能赦免,否则老百姓是会造反的。三是“赦人不赦钱”,如果对过去的各种灰色收入行为、偷税漏税行为实行大赦,应专门设立一种特殊税种,可称之为“漂白税”,也就是说,只要你一次性交足一定的税款,政府将不再追究你的资金(或资产)来源和相关“罪行”(但刑事犯罪所得除外)。政府将这笔资金专款专用,投入到专项扶贫基金中。政府甚至还可以以资助慈善事业名义予以适当鼓励。 总之,在当前收入差距过大、收入来源多样化的特殊历史时期,讨论这个问题必然会存在很大分歧,必然会引起很大的争议。但是如果这个问题一天不解决,那就不仅仅是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了,而是国内资产大量流失到国外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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