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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官员:不会“清查” 也别指望“赦免”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6月19日 17:36 广州日报大洋网

  对富人过去的漏税行为,到底有没有采取“税收特赦”政策的可能呢?记者就此采访了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负责人,得到的答复很明确:这种可能性很小。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地方企业处陈处长告诉记者:“对富人征税实行分时段豁免,从法律上来说似乎说不过去,法院会不会同意呢?司法界对此可能会有不同的意见,因为法律上有一个追溯期,刑事犯罪有追溯期,偷税漏税的违法犯罪同样有追溯期。如果对一
些民营企业家或者所谓富人采取既往不咎的税收政策,这不仅是公平与否的问题,也牵涉到法律问题,因为税收能豁免或特赦的话,那刑事犯罪或其他犯罪是不是有理由也可以豁免呢?”

  “另一方面,还涉及到是否公平、公正的问题,因为不管是税法还是其他的法,都有一个普遍适用性原理,对某些人的过去如果既往不咎的话,那过去那些老老实实交了税的人如该怎么办?同时,如果现在没有抓到就算了的话,那是否是在鼓励偷税漏税行为呢?”

  陈处长表示,张维迎的观点仅仅是个人的观点,并不能代表所有人,更不能代表税务总局。他提出这样的观点,是希望一些企业家放下包袱,从现在开始主动纳税,其出发点是好的,但问题是,没有包袱就不需要豁免;若有包袱就说明有问题,那么,这个包袱不是谁说可以放下就可以放下的。

  “就算一些企业或个人在过去的漏税行为,的确是由历史原因造成的,恐怕也不能轻易出台什么豁免政策,若真的实行豁免的话,那负作用也肯定要大于正作用。”

  从国际来看,有些国家的确有这种税收特赦或税收减免政策,但就目前中国的国情来讲,是否需要实行、能否实行这种豁免政策,现在很难说清楚,但有一点很明确,就是国家实行公平税赋、依法治税的政策不会变,“十六大”报告也讲得很清楚,国家将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收入。

  陈处长说:“不管是过去还是现在,只要你的收入是合法收入,而且已经依法纳税,那就不需要担心什么,如果曾经钻过空子的人,那自然就要当点心,因为做过的事情总是要留下痕迹的,只要收到有关偷漏税的举报、只要有证据,国家税务机关就一定会追查到底,决不姑息。”

  “税收方面的追溯期是有的,具体是5年还是10年我记不大清楚,但不管是追溯还是追缴,都会依法办事,讲求实证,不能想当然、认为、觉得你偷税漏税了就采取行动,更不会搞‘运动式’的追查。”

  他指出,现在民间有一些说法,认为一些先富起来的企业家,在积累阶段大都曾有过偷税漏税的行为,这种说法带有一定的片面性和盲目性,只能作为个人私下里的言行,而不能作为某种依据从而采取某些措施,因为依法治税一切都要讲证据。

  “你不能说他富得这么快,‘肯定’有过偷税漏税的行为,去查一下‘肯定’能查出问题来,当然,你实在要这么说也行,但要拿出证据来,有证据,税务机关一定会依法查处;没有证据,只能作为你个人的一些说法或看法而已。”

  陈处长强调说,“不管是国有还是民营,只要企业家依法经营、依法纳税,就没有必要担什么心。”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杨益民基本上也持相同观点,他一听完记者的采访意图,声音立刻提高了几度:“豁什么免啊?这个也豁免,那个也豁免,将来的税收还怎么搞?”

  记者解释说,有经济学家认为,一些企业家过去的漏税行为是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如果取消税收追溯制度,可能更有利于税制的建设,使企业家放下包袱主动纳税。

  杨益民司长的声音更高了:“谁说我们的企业家逃税漏税了,怎么能随随便便就给企业家扣上一顶这么大的帽子?没经过调查、没有核实、没有确切的数据来证明,能这么说吗?张维迎这么急切地想取消税收追溯制度,是不是他自己也偷了不少、漏了不少啊?所以急着想豁免不成?”

  “你别跟我聊,我不是专家,你找那些所谓的专家、教授们聊去吧!”杨益民对张维迎的“自由”论断似乎很有些不满,“说话一定要有凭证,没有证据怎么能说企业家逃税了?你告诉我谁偷税漏税了,我一定去查他,没有实证就没有必要去谈一些假设的前提下的假设的政策。”

  “有证据我们就有政策,没证据免谈。”

  记者就此事采访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时,万院长正好外出,他的秘书接听了记者的电话,这位姓付的秘书告诉记者:“从法院的角度来说,司法是个被动的程序,只有当个人或检查机关上告或申诉时才能受理,一般情况下不具备主动性,若应有关部门的请求,进行必要的司法解释是可以的,但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一个文件,对某些税收制度进行更改或废除是不合适的。”

  他说:“追溯期从法律概念上来说并不是一个很严格的司法概念,它实际上是一个追溯时效或者说诉讼时效的问题,《税收法》是一个部门法,对具体的税收制度,法院这一块并没有什么特别的办法。”

  “我个人的观点不代表最高人民法院,我认为在目前的情况下实施‘税收特赦’政策,恐怕有一些不妥,一是不合法,二是不适合中国目前的实际情况,这样做好比开了一个口子,把好的、坏的都放跑了。”

  付秘书表示,若由国家税务总局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台一些限制性规章制度可能更合适,“针对反腐败,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前曾出台过一些制度,限定在一定的时间内投案自首,则可以从宽处理或免于处罚,过了这个时间段后,一旦查实则予以严惩。针对一些企业或个人历史遗留的漏税问题,是否也可以考虑出台一些类似的规章制度,拿出一个时间表,限定在一定的时间段内自动补交,否则就视为恶意逃税从重处罚等,具体如何操作,可由有关业务部门拿出一套可行性方案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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