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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罪”是个模糊的概念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6月19日 16:37 新浪财经

  ——财富的品格

  韩强

  随着杨斌受审、周正毅贷款事件曝光,近来关于富人或民企的问题讨论又多起来了。《国际金融报》记者李俊通过采访上海的学者,组织了系列文章。《新经济》发表了《关于
第一桶金的罪与罚》的文章,实际是长篇采访录。同时,《新华网》发表了采访魏杰教授的专访《富豪诚信该用什么打造?中国民营企业财富思辨》,这些文章内容深刻涉及到各方面问题。记者李俊在编者按中写下这样一段话:

  上世纪80年代初以来,中国确实有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了,而且多数先富起来的人正在为社会发展尽力。民众并不是要强求富人们一定要做些什么,也无意于蛊惑大家产生所谓的“仇富心理”。但不可否认的是,中国正在形成一个富人阶层,这个阶层从诞生之日起就被赋予了某种社会的、历史的责任,只不过他们没有意识到或者已经忘记。如何看待富豪们的财富和所承担的社会责任,正成为当今社会的一个日益迫切的课题。一方面,社会还不能完全合理、公平地对待富豪们创造的财富;另一方面,少数富豪的财富神话被人为地扭曲或夸大,变成窃取社会其他财富的道具。

  应该说,这段话是十分深刻的,民众并不是要强求富人们一定要做些什么,也无意于蛊惑大家产生所谓的“仇富心理”。旗帜鲜明地说出了广大群众并没有所谓的“仇富心理”,他们的要求很明确: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合法致富。实际上群众只是对少数暴富的人有疑问,并不是对所有的富人有疑问,只是想知道少数人暴富是否合法?而且对暴富者也不是专门指民营企业家,也包括少数手中有这样权力或那样权力的人,想一想,一个拿工资的人,并没有从事业余的科学研究,也没有第二职业,更没有继承遗产,突然暴富起来了,这难道不让人奇怪吗?其实,问题的讨论一开始就在使用模糊的概念。甚至连“原罪”的概念都是模糊的。

  第一,“原罪”本来是一个宗教道德观念,用在任何人身上都不合适。按照基督教的观点,从亚当夏娃开始人就有罪,所以人一生要不断地赎罪,直到死前还要请神父来做最后的祈祷,请上帝原谅。因此在西方文化中上帝是外在超越的权威。中国传统文化不同,虽然有“天”的概念,但是主张人性善,孟子认为人先天就善良的,虽然荀子认为人先天有恶性,但不是来源于外在权威,而是人生来有情欲,所以他主张改造人性使之向善。主导中国传统思想的是人性善,这是一种内在超越,也就是说,人可以自己发挥良知、良能而为善。从文化学意义上看,“原罪”是一具道德判断,而且中西文化不同。所以把这种观念应用到任何人身上做价值判断或者做法律判断都不合适,因为从唯物主义观念看,人的观念、行为是后天形成的,不能做先天判断。既然应用到任何人身上都不合适,应用到富人身上就更不合适,因为这样一来,一部分人从它发财的那一天开始就有罪,另一部分人没有发财就没罪。这不符合近现代社会人人平等的观念。

  即使西方近代的宗教改革也提倡人人平等,人人都是上帝的子民,而且新宗教伦理精神还主张发财致富,提倡发财的人要节俭,要救济更多的穷人,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韦伯说新宗教伦理精神是资本主义发展的精神动力。当然资本主义的发展主要是经济原因,但是新宗教伦理精神也是其中的一个因素。记得美国有一位富翁在车站等火车,这时一个老太太过来让他提箱子,上车后给了他一个美元小费,后来知道他是一位大富豪很吃惊。结果这位富豪说,我也是一个普通人,我帮您提了箱子,挣一美元是我的报酬。这大概是新宗教伦理精神的最好注脚吧。人人平等,富豪也可以干提箱子的事,没有什么丢人现眼的。

  日本工业之父——涩泽荣一在《论语加算盘》一书中认为,“儒学”是“和魂”的基础,他对《论语》中“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进行了新的解释。他指出:圣贤并不反对富贵,关键是如何富贵,如何“以其道得之”,这个“道”就是“公利公益”,因此个人和企业谋求利润,对增强国家经济实力大有好处。这种解释,也和新宗教伦理精神是相通的。由此可见,把发财致富与“原罪”联系起来,本身就是一种白马非马式的讨论。

  第二、“富人”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就中国现实的情况来说,多少钱算“富人”,多少钱算“穷人”,很难划出绝对的界限,还有多少钱算富豪?是不富豪也要分级别,是以福布斯排行榜为标准呢?还是以其他什么为标准呢?这些都说不清楚,只能是相对的概念。比方说,一个人一年收十万元,或者百万元,他比普通人要富裕些,但是他在外企工作或者是某公司的管理人员,他也是打工的,你能说人家有“原罪”?还有办企业的,他没有偷税漏税,对员工也工资照发,他一年收入上千万,你能说人家有“原罪”?所以,把模糊不清的“原罪”概念与相对的“富人”概念联系起来,就会把要讨论的问题搞得更混乱。关键问题是看取得收入是否合法,凡是合法收入,从法律的意义上说,是无罪的,不仅无罪而且是光荣的。合法致富的人越多,对社会的发展越有利。

  第三、利用国有资源不等于“原罪”,只有非法利用国有财产或他人财产,在法律上才有罪。香港中文大学教授郎咸平把“利用国家资源迅速进行财富积累的行为称为民企的“原罪”。我认为,这在前提上掉进了预设”有罪“的圈套里了。为什么要这样说呢?首先肯定了“原罪”这个模糊的概念,然后充填内容。所以得出了利用国家资源迅速进行财富积累的行为是民企的“原罪”(郎咸平的其他观点另议)。其实“利用”有两种,一种是非法利用,一种是合法利用。

  其实,不仅有个别民营企业不合法利用贷款,个别国营企业也有。例如,有人称,银行与郑百文签订承兑协议时,连担保人都是郑百文自己,这简直是笑话。银行敢签这样的协议,真是令人费解。也有人指出,郑百文的种种手段之所以得逞,在于它当时身上的“光环”、“神话”太多,让周围的人们炫目,又有谁会怀疑“明星”呢?那么,那些“造星”、“评星”的部门该不该负责任?(《上海证券报》2000年11月1日)所以,不管是国企,还是民企,哪个企业不合法利用银行的信贷都是法律不能允许的。

  那么,有没有合法利用国家资源迅速进行财富积累的呢?当然有。2002年的统计表明,五家上市的民营企业都利用流通股与非流通股在股市上迅速增值。用友软件总股本1亿股,非流通股7500万股,流通股2500万股,发行前每股净资产1.118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9.71元,发行价36.68元。太太药业总股本27108万股,流非流通股20108万股,通股7000万股,发行前每股净资1.28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7.25元,发行价24.80元。广东榕泰总股本16000万股,非流通股12000万股,流通股4000万股,发行前每股净资产1.25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3.44元,发行价9.90元。天通股份,总股本15298万股,非流通股11298万股,流通股4000万股,发行前每股净资产1.36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3.59元,每股发行价8.99元。康美药业总股本7080万股,非流通股5280万股,流通股1800万股,发行前每股净资产1.96元,发行后每股净资4.74元,发行价12.57元。(F10资料库)

  这五家公司的迅速增殖不是来源于生产过程中的财富创造,而是充分利用了深沪股市股权结构的分裂,或者说最大化地利用了制度性的缺陷。可以说是合法不合理(仅限于上市,其它问题另议),我并不是指责民营企业,因为这不是他们的发明,国企上市也是如此,只不过他们把股权结构分裂这矛盾更明朗化了。应该指出的是国有控股公司也有这样鲜明的例子,中石化在香港发行是1.6元港币,在内地发行A股是4.22元人民币,充分利用了内地香港股市不能相互流通这个制度上的缺陷,也是合法不合理。从这个意义上看,无论是国营或民营的公司发行A股都存在合法利用制度性缺陷。这就是合法不合理,同时也不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这个缺陷虽然现在不能全面纠正,但是可以减弱,例如用友软件,可发行5000万流通股,每股18.34元,总筹资额不变,但是可以减轻流通股与非流通股的矛盾。中石化A股也可以降低到2.11元人民币,扩大流通股数量。这些应当是审核机构能做到的,而且从长远上说,也为将来全流通流减少利益冲突。问题在于内地股市把筹资放在第一位,只要把股票发出去了,就是成绩,并不考虑将来的后果。

  我举这些详细的例子,是要说利用国有资源不等于“原罪”,只有非法利用国有财产或他人财产,在法律上才有罪;非法利用国有财产或他人财产是“有罪”不是“原罪”,判断“有罪”的标准是根据行为后果,而不是预设前提。同时,在我们的经济生活中也确实存在着合法而不合理的现象,这些现象与“原罪”不沾边,需要改进的是制度性缺陷。

  第四,不是所有的致富都利用国家资源。从广义上说,我们的公民都在利用国家资源,因为公共事业有些是不收费的,大家都在利用。这里我是从狭义上说,比如银行贷款、承包国营或集体企业等等。这些形式只要是合法的,就应该是合法致富。还有些人是靠自己劳动逐步积累的,当然他们没有做成大企业。大家都知道改革初期的年广久,在上世纪80年代他是靠自己卖瓜子致富的,这是劳动致富的典型,在那个时代他算是了不起的富人。但是当他要进一步做大时,去银行贷了一笔款,扩大生产,独出新材搞有奖销售,结果当时政策变了,不许搞有奖销售,一下子赔了本。他的贷款是合法的,所以最后清算赔了本。我们做一个假设,假如他没有搞有奖销售,也许不会垮台。

  我举这个例子是要说,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简单地认为,所有致富的人都有利用了国家资源,也有靠个人积累的,也有个人积累和国家资源相结合的,不管哪一个形式,关键是要合法。

  第五、大多数人是勤劳致富的。魏杰教授说:“中国民营企业应该进入洗礼阶段,对公众讲清楚我不是污浊的,我的整个原始积累是抓住了中国的历史机遇。好多民营企业已经突破了为自己赚钱的阶段,是事业的问题,事业问题就要对历史有个交代。讲清楚了社会才会更好地认同你。”这个观点,我很赞成。关键是从政策上一定要坚持保护合法的个人财产。

  现在,有一种观点,叫“饶恕原罪”,这看来好象是替“先富起来的人”说话,为“民营企业家”说话,其实不然。首先预设前提,把富人先天定为“原罪”,或者把利用国家资源预设为“原罪”,然后再“饶恕”。非常奇怪的是一些先富起来的人也不反驳这种观点,甚至有人还赞成这种观点。其实,这种“饶恕原罪”既使打着批判“仇富心理”的旗号,也是在贬低先富起来的大多数人。为什么呢?大多数人是劳动致富的,与所谓“原罪”根本不沾边。非法致富的人是少数,是行为后果,也不是先天“原罪”,所谓“饶恕原罪”是要“饶恕”非法致富的少数人,既不是为多数先富起来的人说话,也不是为普通老百姓说话,说得明白点,是维护少数人的特珠利益。所谓批判“仇富心理”实际上是要堵大多数人的嘴,不让群众质疑少数财产来源不明的人。“饶恕原罪”对大多数合法致富、勤劳致富的人也不公平,放纵少数非法致富的人,实际是对勤劳致富的人的讽刺。有位老板对我说,“饶恕原罪”把我也捎带进去了,我是勤劳致富的,你一“饶恕”不要紧,好象富人先天有罪,我也成了“原罪”的冤大头了,还是先弄清谁有罪谁没罪吧,没有弄清楚,就谈“饶恕原罪”,这不是把我也划进了去了,得便宜的是少数违法者,吃亏的是我们这些老实人。我可是交了税的,也没有欠银行的账,也没有欠亲戚朋友的账,凭什么让我们替少数违法者背黑锅,我倒是赞成把那些违法者曝光,让大家知道先富起来的人,大多数是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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