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修订的四大看点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6月18日 09:23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 ||
□本报记者刘兴祥 全国人大确定今年的立法计划,备受关注的《证券法》修订草案今年审议。从1999年7月1日以来的近四年间,证券市场面临的宏观环境与内部体系、理念等都已经发生了较大变化。此次《证券法》修订中如何以更积极的态度面对这些变化,必然将对未来的证券市场发展产生根本性影响。有业内人士指出,从去年以来业界广泛讨论的情况看,此次《证券法》 首先,此次将如何调整《证券法》的立法取向。现行《证券法》是在亚洲金融危机的国际背景下出台的,更多地是考虑有效防范证券市场风险,其本质上是一部管理性的证券管理法。业界人士指出,作为证券市场的基本法律,其主要作用应当是建立和维护一个有效的资本市场。根据证券法国际组织制定的《证券监管目标和原则》,完善的资本市场需满足三个目标,即保护投资者、确保市场公平有效和透明,以及减少系统性风险。因此,此次修订《证券法》很可能将立足于建立一个有效的市场框架和市场规则。毫无疑问,《证券法》立法取向的调整将为资本市场发展带来新契机。 其次,如何进一步理顺《证券法》与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关系。专业人士指出,现行《证券法》在很多方面与其他法律法规都有冲突。例如,《证券法》和《刑法》对证券犯罪行为的处罚标准并不统一,甚至《证券法》中提出的一些证券犯罪概念在《刑法》中并没有相应的定罪量刑标准。类似的还有,《证券法》与《民法》中关于证券民事赔偿的规定还存在较大差异。另外,《证券法》与《股票发行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等不但有内容重叠之处,而且还有诸多不一致的地方。显然,在修订《证券法》时,必须充分考虑与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如何协调的问题,以防止给证券实践造成混乱。 第三个看点是,修订后的《证券法》如何应对加入WTO后的新形势。现行《证券法》对外资与外国金融机构进入国内资本市场并没有合理的安排。然而,在入世之后,国民待遇与市场准入对我国各行各业均提出了新的挑战,相关法规的修订自然也迫在眉睫。业内人士指出,以《证券法》第六条关于银行、证券与保险分业经营管理的规定为例,由于不少市场经济国家均可以进行混业经营,那么,外国金融集团进入国内资本市场实际上就面临着较大障碍。因此,积极应对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大趋势将是《证券法》修订中难以回避的重要内容。 最后,在上述指导思想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从着眼于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发展的角度出发,《证券法》修订将如何处理一些敏感性限制性规定。 业界人士认为,在市场运作上过于详细的限制性规定将有望被删除,从而确保《证券法》主要立足于作出原则性的规定。例如,市场普遍较为关注的内容有“限制银行资金入市”、“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禁止T+0回转交易”与“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者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等限制性规定是否会有所改变。因为上述种种严格限制虽然在一定时期内防范了风险,但是,作为证券市场的基本法律,过于具体的规定实际上同时也面临着被市场发展所超越的更大风险。 业内人士同时强调,这些限制性规定的修订并不意味着相关业务很快就可以办理。如果修订后的《证券法》能给未来证券市场发展留下相应的空间,就能够保证法律的延续性与稳定性,同时又为资本市场的长期发展埋下伏笔。当然,期货期权交易品及交易方式的创新等发展措施,还需在市场条件成熟时才能够稳妥推出。因此,此次《证券法》修订更多地应该理解为证券市场的长期利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