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典引发法律冲撞 SARS是甲类还是乙类传染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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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5月17日 15:43 经济观察报 | ||
本报记者 邵颖波 黄一琨 北京报道 上周末,两高公布了疫情期间若干有关刑事处罚的司法解释,再一次挑动了人们脑海深处的那个兴奋点。很多人意识到,这种时刻出台的司法解释无疑有敲山震虎的作用,但是更重要的是,它一定会被立刻付诸实施,我们就可以看到那些造谣惑众的人、临阵退缩的人、严重渎职的官员以及那些拒不服从隔离等强制措施的人,会被课以更为严厉的刑罚。目前 当然,更多人最关心的仍是自己的利益,即使窝在家里不能外出的日子,很多人也不忘给律师打电话,询问关系到切身利益的各种问题。诉讼业务大幅下滑 但是律师们也有自己的烦恼。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的岳运生律师把律师业也列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之一。一向甚为忙碌的北京律师这段时间遭遇到了生活的急刹车,当事人和法院都愿意把开庭的日期顺延,诉讼活动减少了很多。岳运生说,就连电话问询也少了,问的也主要是关于劳动合同的事宜,这其中出租车行业是最多的,关于商业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的咨询也不少。 不可抗力,这个术语成了律师和当事人之间通话时最频繁出现的字眼。按照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法律的定义,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它包括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民法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突如其来的非典疫情被律师们理所当然地看作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北京天达律师事务所的张晓森律师正在忙着为自己代理的房地产公司紧急修改和起草购房合同中的相关条款。他的客户销售的是一个精装修的楼盘,合同上称今年10月交付使用,但是负责施工的工程队来自河北廊坊,因疫情而无法进京,楼盘的按期交付使用看来是不可能的了。张晓森律师要做的就是斟酌合同中对于不可抗力条款规定的范畴,争取帮助客户与生意伙伴相商出一些新的补充条款。 法院基本上还在照常工作,如果双方当事人都在北京,案子的期限又比较紧,能开的也都开了。不过,常在法院跑动的人说,这期间开的庭都比较乏味,三言两语就完了,很少看见有人在法庭上没完没了地较真的。但是北京市的律师们在外地的工作已经基本停滞了。“没法去呀,当地有规定,到那儿得先隔离14天,谁受得了呀。”陈志华律师说,这位以个人名义开办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本来有起案件要到沈阳开庭,可是,4月28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典防治工作的通告》,规定凡来自非典疫情多发区的各类人员,必须立即自觉向住地居委会、村委会或住地所属单位报告,在住地相对封闭接受医学观察10天,期间不得随意外出,而在沈阳,将被隔离到政府指定的9家宾馆入住,住宿、餐饮费需自理。尽管这样的措施引起了一定的争议,但大家还得遵照执行,陈律师只好用电话和法院联系,要求延期。 诉讼被疫情延误,律师们关心最多的问题是“审限”。人民法院审理各类案件的期限简称为审限,我国民事、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中均有关于审限制度的规定。而最为严格的是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最为必要的时候,延长审限要全国人大常委会才能决定,但是眼下好像已经没有哪家法院顾得上这些了。难得的“思考时间” 陈志华律师笑称自己在“非典”期间被政府“征用了”。从4月23日起,根据北京市委政法委的统一安排和要求,他接受市司法局和市律协的委托,就与非典型肺炎防治相关的部分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他说这项工作让他进行了很多很深刻的思考,“一来责任重大,二来,平时哪有时间想这么多事情呢?” 虽然1988年上海甲肝大爆发后,第二年《传染病防治法》就颁布施行了,但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律师们在实践中与该法接触的机会并不多,现在陈志华笑称自己都可以倒背如流了。他认为目前政府采取的许多措施,其基础并非是《传染病防治法》的合法性,而是事实上的正当性,他称之为行政合理性原则,即指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行为,特别是行政机关的行为,不仅要合法而且要合理,也就是说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行为要做到合情、合理、适当和适度,此间他甚至深入地研究了行政紧急性原则等行政法学的法理。 这段时间,陈志华律师和很多同行们交流了对一些当前法律事务的看法,有些问题还相当敏感。比如说当前的SARS疫情到底属于甲类传染病还是乙类,这在法律上有着非常重要的实际意义。从各级政府采取的防治措施来看,SARS实际上已暂被列为甲类传染病,但是至今还没有国务院的正式文件来确定此事,而依照法律规定,只有国务院才有这项权力。事实上关于给SARS在法律上定性的问题一直没有一个统筹的考虑。4月8日,卫生部发布通知,宣布将SARS列入《传染病防治法》法定传染病范围进行管理。该法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公布”,SARS顺理成章属于乙类传染病。但是北京市市卫生局疾控处有关人士告诉陈志华律师,卫生部文件要求各地疾控部门按照甲类传染病制订各种防治措施。然而5月7日,卫生部卫生法制与监督司司长赵同刚称SARS仍然暂列为乙类传染病。 采访当中,律师们认为由于法定传染病的类别与政府采取的各项防控措施直接相关,同时也与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相联系,因此,很多律师都提出根据行政法治的原则,建议国务院应尽早发布公告将SARS列入甲类传染病进行管理,以便依法制订实施各类预防和控制措施,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尽管律师们对于一些实际问题持有保留意见,但是他们仍然认为一些迹象表明新一届政府将在法治的道路上走得更远。4月30日,北京市司法局就接到北京市委政法委的紧急通知,要求市政法系统各单位为救治和防控工作提供法律支持,保障防治“非典”工作依法、统一、规范地进行,并特别提出要重点研究对违反《防疫法》的行为如何进行行政处罚和刑事制裁、因疫情和防控工作引起的民事和行政纠纷的处理原则、对防控“非典”工作中渎职犯罪的刑事制裁问题和由于防控“非典”引起的执法程序等问题。 问到最近相继出台的一些政府规章和司法解释,律师们并非众口一词,他们在表达不同意见的同时依然相信实践的检验作用。王良钢律师说,正是尘封了14年之久的《传染病防治法》告诉他,“中国离现代法治国家还差得很远”;而这种认识更让那些平日里忙着打官司的律师们感到思考对于他们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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