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RS埋单者语焉不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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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5月15日 16:54 南方周末 | ||
巨额诊治费用挂账,至于未来究竟由谁认领,现在还来不及确定,但仍需未雨绸缪。 □本报记者余力实习生肖华陈竹 中山二院的“账本” 广州市中山大学附属第二医院———简称中山二院,全国最早收治SARS患者的医院之一———面对账本,心里不免沉重。 截至4月19日,中山二院共收治SARS患者131人,确诊107人,其中包括95名本院医护人员。 从2月1日到4月30日,总计资金投入1363.6万元,其中救治医护人员194万,防护和医疗设备521.4万,基建、维修、改造病房114.3万,医务人员补助费用533.9万———这还只是不完全统计数字。 但进账仅有两笔,一笔是胡锦涛总书记亲临视察之后,广东省财政所拨的250万元;一笔是来自中山大学的50万元慰问金。 这只是SARS的账,另外一笔更是糊涂账,也更难以计算:受SARS影响,其他病症患者心生恐惧不敢就医;其次是医护人员感染人数太多,以至于一些科室一度完全停顿,间接造成收入锐减, 财务账单显示,今年1—3月,该院的亏损额高达1960多万元,为多年来首次出现的亏损,以至于员工平均奖金额从以前的1600元左右/月锐降至500元/月。 “先救治、后结算费用”之后 中山二院的景况并非个别现象,实际上,全国所有收治SARS的医院都与此类似。 出于“一切为了控制疫情”的大局,关于医疗费用问题,曾经几经波折,覆盖范围一再扩大。 4月20日,卫生部常务副部长高强宣布,“对经济困难的患者和农民实行医疗费用救助制度”。 4月23日,中央财政安排20亿资金成立SARS防治基金。 4月29日,财政部和卫生部发文规定,对农民、城镇困难群众患SARS实行免费医疗救治,医院记账,所发生的救治费用由政府负担。 5月1日,卫生部、财政部、劳动保障部、民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SARS型肺炎患者和疑似病人缴纳救治费用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简称5·1文件),强调“先救治、后结算费用”,凡是发热病人,一律免挂号免押金,先就诊先住院;记账治疗的人群覆盖范围从农民和城镇困难群众扩大到所有人群。 此举功德无量,大大加强了疫情控制力,但同时也进一步加剧了医院的财务紧张状况。 据中山二院住院处一位管理人员介绍,在“5.1文件”发布之后,逃欠费用的现象日趋严重,不仅此后入院的所有SARS患者至今不交分文,一些既非农民也非城镇困难群众的发热病人也以此为由欠逃费用。 广东如此,全国亦然:湖北省政府宣布,发现SARS患者,各定点医院一律无条件收治,治疗SARS患者(包括疑似病人)的医疗费用由收治医院先挂账,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各级政府统筹解决;河南省政府规定,SARS患者住院或留院观察时,免交住院预缴金和其他一切费用。 “各家医院按照文件规定,本着治病救人第一的原则,采用的都是‘先救治、后结算费用’的记账方式,但所有治疗费用的账单,最终都要有人埋单的。”前述的那位人士说。 那么,诸如中山二院这样为收治SARS所遗留下来的费用会由谁来埋单呢? 谁是最大的埋单者 为了方便收回记账的欠款,中山二院对中央和地方有关于此的各种政策作了详尽记录和分类。其分类如下: 最大的一块是公费医疗支付,在中山二院收治的患者中,加上95名本院医护人员共有97人享受公费医疗。 “主要是医护人员的费用,往年医院职工的公费医疗由(广东)省公医办与医院达成协议,以一定数额包干,但今年怎么办,目前还未收到通知,我们忙于救治病人,也无暇顾及。”该院财务科科长温恭莲告诉记者。 其次是社保支付。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曾专门下发过文件,承诺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确诊SARS患者住院治疗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中列支。 其三要由财政援助支付。广东省财政厅和卫生厅下发了标着“特急”的内部明电,明电承诺,对于农民、特困和失业三种人予以全额救助,要求医院记账治疗。 从中山二院的情形来看,为诊治SARS患者支付费用的主要是地方政府。但这是否亦为全国的整体状况呢? 财政部部长金人庆日前宣布,中央财政的20亿元SARS防治基金已经拨出9亿元,并公布其详尽的用途和去处:一是向中西部的24个省各自预拨了1000万元;二是安排6000万元对河北、内蒙古、山西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SARS防治工作给予补助,三是向中部省份下拨对地方SARS防治补助经费9000万元;四是拨付2000万用于卫生部科研攻关、疫情监测等工作;五是拨付3.1亿元用于建立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机制;另外是拨付6000万用于安排医药专项储备资金,拨付6500万用于在京中央医疗机构、参加SARS防治工作的一线医务和防疫人员的临时补助、防护设施和医疗设备的购置以及为农民和城镇困难SARS患者垫付救治费用,以及拨付4000万支持北京小汤山医院医治SARS型肺炎病人,安排购买医疗设备、仪器经费。 金人庆同时宣布,截至5月6日,地方各级财政已安排SARS防治经费超过50亿元,其中北京和广东的资金超过6亿元。 “从中央和地方财政的经费安排来看,总体而言,其防治费用主要还得地方政府掏腰包,而中央财政会对中西部地区有所补给。”一位医务人员认为。 尴尬的保险业 另一个埋单者是保险业,它们的这一身份是在4月23日正式确定的。这一天,中国保监会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对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SARS型性肺炎造成的保险索赔进行及时准确的赔偿。 通知中最重要的内容是:保险公司对SARS患者的保险理赔属于约定赔偿,即只要在保险合同中没有把SARS列入免责范围,那么SARS就属赔偿范围。 在此之前,各保险公司一直处于迟疑、观望状态。因为他们虽然敏锐地感觉到了这一事件可能是双重获利———树立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良好形象、推出新险种捕捉市场机会———的大好时机,却因风险太大且没有先例,加之监管层态度不明,而隔岸而观。 而保监会此通知一出,不仅理赔案例开始见诸媒体,推出SARS新险种也开始跃跃欲试。但是,一个新的问题又出现———按照行业惯例,健康疾病险通常约定有30-90天,甚至90-180天的等待期,等待期满后保险责任才开始生效。而眼下SARS蔓延速度仍未遏制,潜伏期仅为两周左右,这个漫长的等待期显然会将新险种拖得毫无意义。 一场全行业的大讨论由此激发,而结果有目共睹———连保监会特事特办,将以往的半年审批期限缩短到半个月。5月8日即批准太平、泰康、平安、新华等11家保险公司的17项应对SARS的新产品和服务,这些新险种的等待期均缩短到10-15天,首创的安泰公司甚至承诺只要投保后罹患SARS住院,立即理赔。 然而,这一新险种对保险公司来说并非是重大利好,他们反倒认为“象征意义远远大于实际意义”。 首先,“作为低费率的附加险产品,险种本身并没有太多直接保费收入”。 其次,等待期的缩短或豁免,意味着保险公司偿付风险的增加,保险责任是从等待期满开始生效的,等待期条款是健康医疗险风险控制的主要手段之一。 再者,正如平安公司保险代理人所说,“我们原有的健康医疗险产品已经可以覆盖SARS的保险,现在推出新的专门险种,无非是传达给公众一个信息,如果需要购买专门针对SARS的保险,我们也有。” 如此看来,正如业内人士所说,SARS新险种与其说是盈利工具,还不如说是保险公司用来扩大市场份额、提升公众形象的手段。但是,以改变保险原则为代价来提升公司形象,究竟是不是理性市场行为,业内、学界争论激烈。 保监会无疑是坚定的正方。相关负责人表示,希望借此机会,评价中国的保险业在重大事件中的应急能力以及贡献力。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王玉玫女士就对此持肯定态度———“保险公司的行为说明了整个行业经营水准的进步。保险公司实力增强了,有能力通过危机处理来进行市场竞争。这在过去是很难想象的。”但同时,作为保险研究者,她“担心SARS保险的盈利性和长期性”。 而这一点,正是对立的主要反对理由。在这一方看来,目前推出新险种过于仓促,有悖于保险公司谨慎稳健的经营原则。北京大学学者海闻等人撰文指出:“由于SARS的传染特点,病例呈很强的聚集性,而保险制度从根本上来说不是为这种情况设计的。如果依赖医疗保险来支付治疗费用,一个可预见的后果是重疫区(单位)的保险部门的经济情况将很快极度恶化,造成保险赔付的延迟。” 另一方面,SARS产品的低费率破坏了保险业高风险-高费率的计费原则,缩短或豁免等待期的做法也改变了既有的商业经营原则。在国外,面对突发而又从未出现过的社会灾难,许多老牌的保险公司均选择大额捐赠的方式承担社会责任,而不倾向于迅速推出针对性的保险产品,即使有的公司设立新险种,也都采用远较一般产品为高的高费率,像中国这样低于1%的费率简直不可思议。“保险公司虽然具有不同于一般企业的社会使命,但应在公共利益和自身商业利益之间寻找有效的平衡,这次的行为显然透露出中国保险行业还处于成长和尝试的过程中。” 隐身的埋单者 北京大学的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和卫生政策与管理研究中心4月在北京曾进行了一项调查与分析,根据北大医院、人民医院、北医三院以及其他在京医院截至4月20日的数据测算,每例疑似病人每天的直接费用为1090元左右,观察期为2天左右;每例确诊轻症病人每天的直接费用约为1100元,重症病人每天约为3220元,疗程为21天左右。 患者显然难以承受庞大的开支。若医疗费用超过心理承受的临界点,在没有押金约束的情况下,欠费逃费的现象确实可能蔓延。若这一现象普遍发生,“先救治、后结算”的医院将因成为预期之外的隐身埋单者而首先不堪重负。 中山二院就是为此感到为难的医院之一。“‘5·1文件’规定SARS患者全部记账治疗,而这之后的欠费逃费由谁承担,到时候医院找谁要去?” 事实上,中央政府并未承诺所有SARS患者和疑似病人全部免费治疗,专项基金救助的对象一直是无支付能力的人群。对于社保体系和财政救助对象之外的人群,原则上是应该自费的。 关于这一点,已有地方政府作出明文约束,如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日前发布文件规定,“对其他确有负担能力的患者,治愈出院后,患者本人或所在单位必须按照有关医疗规定如数缴纳医疗救治费用,拒不缴费或故意逃费的,有关部门或医疗单位可直接从患者本人或所在单位的开户银行强行划拨,并视情节追究相关人员或单位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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