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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紧急出台司法解释应对非典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5月15日 16:53 南方周末

  

胡云腾

  “两高”紧急出台司法解释应对非典

  本报第一时间独家专访最高法、最高检相关负责人

  本报见习记者赵凌

  非典这一突如其来的大灾变,给我国的司法实践带来了诸多难解之处。5月14日,本报获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将联合发布有关非典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为此,记者当即采访了参与该司法解释起草工作的最高人民法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胡云腾、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陈国庆,请他们就读者关心的问题进行解答。

  南方周末:“两高”从什么时候开始着手准备这个司法解释?

  胡云腾(最高人民法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我国部分地区出现非典疫情后,我们对相关案件就非常关注。“两高”此前已分别向全国司法机关发出了通知。随着因非典疫情引发的社会治安和法律适用问题不断增多,我们开始收集相关资料,准备制作司法解释。4月中旬,遵照两院领导的指示,我们开始着手起草司法解释,4月26日起草出初稿。

  南方周末:为什么在这个时候要出台这样一个解释?

  胡云腾:非典疫情是前所未见的、突发的全国性灾害。一段时期以来,因非典疫情引发的社会治安问题和不稳定因素有所增加,违法犯罪案件不断发生,对司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为保障《刑法》和《传染病防治法》的正确、统一实施,给国家防治非典工作顺利进行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维护社会稳定发展,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依法防治非典,“两高”认为,有必要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

  陈国庆(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具体基于两方面的考虑:

  一是近期因非典疫情发展引发的社会治安问题和不稳定因素有所增加,对司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此外,出现了一些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及损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一些问题。一些地方在查处上述案件中遇到了如何正确适用刑法的问题。

  二是《传染病防治法》与《刑法》相关规定的不协调问题亟需解决。比较突出的是《刑法》第330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该罪的构成要件是引起甲类传染病的传播或者有传播的严重危险。但目前非典并没有被列为甲类传染病。因此,对当前已经发生的一些非典病人逃避治疗,拒绝隔离等措施而导致传播传染病的行为无法适用这一条文进行处罚。

  南方周末:此次司法解释涉及了哪些主要内容?要解决哪些与非典相关的司法实践问题?

  胡云腾:司法解释的内容比较广泛,一共涉及刑法的30个条文和30多个罪名。主要包括以下几类案件:

  一、传播传染病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件;

  二、以防治传染病之名,非法行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药品、医疗器械、防护用品等医用卫生材料,危害医务人员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案件;

  三、虚假广告、坑蒙拐骗、哄抬价格,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案件;

  四、在传染病防治期间趁火打劫,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危害社会治安的案件;

  五、编造、传播谣言或恐怖信息,危害国家政权或社会稳定的案件;

  六、国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贪污、侵占、挪用防治传染病款物的案件;

  七、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防治传染病工作中渎职失职,造成疫情传播等严重后果的案件;

  八、妨害传染病防治公务的案件,等等。

  并对有关犯罪的界限与刑罚适用,作出了具体规定。

  陈国庆:有六大类主要内容:一、关于妨害传染病防治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

  二、关于借非典防治传染病之机,制售劣质防治、防护用品等医用卫生材料,严重损害医务人员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行为的定罪处罚问题;

  三、在防治传染病期间发生的造谣惑众,破坏传染病防治工作秩序行为的定罪处罚问题;

  四、传染病防治期间,制售伪劣产品,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定罪处罚问题;五、关于对传染病防治期间侵犯公私财产,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行为的定罪处罚问题;六、关于对传染病防治期间有关人员的渎职行为的定罪处罚问题。

  南方周末:非典被确定为法定传染病后,直接关系到相应的适用法律问题。《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对甲类传染病病人和病原携带者,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病人、炭疽中的肺炭疽病人,方可予以隔离治疗。但目前非典并没有被确定为甲类传染病,在隔离问题上司法解释是如何规定的?

  胡云腾:隔离治疗问题不是司法解释解决的内容,这是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行政法规规定的措施。司法解释只是对抗拒卫生行政部门采取的强制隔离、治疗措施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如何承担法律责任,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南方周末:《刑法》中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也是指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据媒体报道,在追究非典逃跑患者的法律责任问题上,已经有人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逮捕。此次的司法解释对大家非常关注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法律适用如何解释?

  胡云腾:我国刑法第330条规定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但构成本罪必须是引起甲类传染病的传播或者有传播的严重危险。换句话说,如果没有引起甲类传染病的传播或者有传播的严重危险,则不能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尽管我国卫生部此前发布的《关于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严重急性呼吸道综合征)列入法定管理传染病的通知》,已经把非典型肺炎列入法定传染病进行管理,并强调“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严重急性呼吸道综合征)有较强的传染性,其控制措施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24条第1款执行”。但是,国务院至今没有明确将非典型肺炎宣布为甲类传染病。因此,司法解释没有涉及刑法第330条的适用问题。对于妨害非典防治工作的类似犯罪行为,规定按照解释第1条第2款、第8条、第13条定罪量刑。

  陈国庆:我们讨论后认为,“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不能直接适用。对于非典病人逃避治疗,拒绝隔离等措施而导致传播传染病的行为,适用于“危害公共安全罪”。

  南方周末:我们看到一个案例,有检察院对一个因其携病偷逃,导致传播病毒致家人死亡的非典患者,经检察院审查,认为该患者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115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传统的刑法理论在论述投放行为时,并没有包括以人身为病原体的载体来投放病原体的情况。就这个法律的适用,司法解释是否也有涉及?

  胡云腾:这个案件我们从媒体上已经看到了,如何定罪量刑,司法解释第1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相信最后会依法处理。实践中,患者本人利用病毒的传染性传播病原体的,当然不能视为“投放”行为,但可以构成“传播”行为。如果患者故意或者过失实施的传播行为符合司法解释第1条规定的情况,应当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不按照投放危险物质罪定罪。但是,如果患者出于故意或过失,抛洒、丢弃自己有病毒的物品,从而造成传染病传播,危害公共安全的,就可以定投放危险物质罪。

  南方周末:此次司法解释有没有出现扩大适用范围的解释?如果有,会不会违背刑法的立法原意?

  胡云腾: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就有关条文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相应的解释,是我们作司法解释一贯坚持的基本原则。这个司法解释只是针对非典时期某些案件的特点和社会危害性,进一步明确了有关法律适用界限和刑事司法政策,没有违背刑法的立法原意和任何条文。例如,解释没有涉及刑法第330条的内容,就是出于这一考虑。

  陈国庆:我们的解释都是在符合法理和刑法规定的基础上进行的,没有也不可能扩大解释。

  南方周末:我们注意到,解释中规定了“从重处罚”的问题。这是否会有悖罪行法定原则?

  陈国庆:这个需要特别说明一下。非典疫情是一场突如其来的灾难,在这一特殊时期发生的相关犯罪,其社会危害性比平时更为严重,影响更为恶劣,对这些犯罪从重处罚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当然,所谓从重,是指在法律规定幅度范围内从重,即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酌情从重,而不是超出法律规定随意进行处罚。

  南方周末:您认为此次司法解释还有哪些地方值得关注?在非典这样的突发公共卫生安全事件的背景下,出台这样一个司法解释其最大的价值和意义在什么地方?

  胡云腾:我认为,司法解释的每一条都是有适用对象的,因而均值得关注。司法解释发布后,我们还要配发一篇关于这个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的文章,具体交代解释出台的背景、考虑的角度、主要内容、须重点关注的问题等。

  至于“两高”出台这个司法解释的价值和意义,我想今后的司法实践和非典防治工作会充分证明。我认为,科学与法律,是我们战胜非典的两大武器。司法解释就是要彰显法律的保障功能,突出法律的规范作用,以实现全社会步调一致、众志成城、共抗非典的局面,早日夺取抗典斗争的最后胜利。你可以认为,这就是司法解释“最大的价值”。

  陈国庆:我强调一点:出台这个司法解释并非是“应景之作”,是司法实践的一个需要。我认为它至少有三个主要意义:

  一、防治非典是现阶段社会的重要任务,检察院有责任发挥检察职能和作用来打击有关犯罪,为防非工作提供保障。司法解释的出台,有利于从严打击非典期间一些突出的犯罪行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保障政府依法行政。

  二、司法解释的出台,可以解决司法实践中对于处理相关刑事案件存在的不同认识,为各地公安司法机关正确适用法律提供明确的执法依据。需要指出的是,这一解释是在抗击非典期间出台的,但其适用范围并不仅仅限于有关涉及非典犯罪案件,对于实践中发生的妨害预防、控制其他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同样可以适用。

  三、司法解释本身也明确了在防治非典期间公安司法机关打击的重点犯罪。

  南方周末:在“两高”的历史上,为突发的公共事件联合作出司法解释是否是第一次?

  陈国庆:可以这么说,毕竟这样突发的公共卫生事件在建国以来也算是第一次碰到吧。这次司法解释,从准备到广泛征求各部门意见到正式出台不到20天。这在以前也是没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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