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也应为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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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5月04日 14:09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5月4日电(记者 田雨 李江泓) 国务院新出台的条例规定,个体户也应为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国务院近日公布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条例还规定,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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