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卫生专家将参与劳动能力鉴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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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5月04日 14:09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5月4日电(记者 田雨 李江泓) 国务院近日公布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条例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 条例还规定,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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