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会管理体制待理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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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4月24日 06:36 中华工商时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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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4-241:59:28□本报记者王松
同业公会、行业协会(商会)是指在同一行业中独立经营的企业成员,为了克服同行业间的无序竞争,谋
取和增进本行业的共同利益,经政府批准,自发组织起来的社会团体。其宗旨是服务,既服务于政府,又服务于企业———也
即是在积极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当好行业“代言人”的同时,又保持自身的独立性,依法维护行业
及
会员的利益,妥善处理好行业和政府部门的关系,共同促进经济发展。贵阳市工商联通过调研,发现行业协会目前存在诸多困
难和弊端。1、主管单位不明确。以工商联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行业协会工作开展得有声有色。但是,由于没有明确主管单位
的依据,导致工商联对行业协会的指导十分乏力。现阶段只有一部国务院颁发的《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在规范社团行为,而该
条例建立的是社团的双重管理模式,同时规定社团主管部门必须是党政部门或党政部门的授权机构。再就是2000年2月民
政部门颁发的《关于重新确认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中,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文联、全国侨联
等22家单位被授予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权力,而工商联作为具有统战性、经济性的人民团体以及全国最大的民间商会却
未被授权,直接导致从上世纪50年代到80年代,就一直在主管、组织行业协会并具有一定经验的工商联对协会的指导缺乏
力度,引导缺乏深度,也使得许多行业协会在具体工作中遇到问题和困难时请示无门、倾诉无路,难免盲目从事,把握不了方
向。2、体制不顺、职能不清。表现之一,由政府一些职能部门派生出来的行业协会主要靠行政手段开展工作,这种政群不分
的行业协会实际上仍是政府的附属物。会员接受多头管理,增加了会员的经济负担。许多行业协会既未能代表会员的利益,也
未能提供应有的服务,无法引导会员的行为。表现之二,行业组织的职能、任务和作用一直没有得到明确界定,许多经过摸索
和实践证明本应赋予行业组织的管理职能仍被行政管理部门牢牢抓在手中。行业组织没有相应的奖惩权力,对有些行政管理部
门来说,他们组建行业协会既不是为了实施行业管理,也不是为了给会员提供服务,而仅仅是为了在新形势下保留计划体制时
期拥有的权力和既得利益。表现之三,企业自身没有认识到行业组织的作用和重要性,不懂得利用行业协会这一民间组织所具
备的优势保护自己的利益。协会内部没有形成健全有效的管理机制和建立自我发展、自我完善的行规行约,更重要的是没有树
立和增强服务意识,没有靠服务去赢得政府、行业和会员对协会的信任支持,以至形成成立协会时轰轰烈烈,成立后冷冷清清
的局面。鉴于此,贵阳市工商联提出如下对策建议:1、明确工商联应该成为行业协会的主管单位。自1991年起,以引导
非公有制经济“爱国、敬业、守法”为中心任务的各级工商联组建的3000多家同业公会或行业协会在其直接领导下,紧紧
围绕当地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结合自身特点,为政府、企业和行业提供了大量卓有成效的服务;而各级工商联通过同业公
会、行业协会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企业规范行业行为,进行行业自律,谋求共同发展,打击假冒伪劣,维护市场秩序以及反映会
员意见和要求,提供各种咨询服务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工商联比较超脱的地位,有利于协调各方面的关系。希望尽快
颁布地方性法规,明确授权工商联作为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这样也有利于与国际接轨。2、尽快立法明确行业协会的职
能、任务、作用、地位等。赋予商会职能,理顺其与政府及其他组织的关系,使之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同时使协会在协调会
员企业之间的矛盾冲突、促进经济往来、招商引资、入世后提出反倾销申诉、做出反倾销应诉、反倾销调查预警、价格协调等
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3、行业协会要加强自律,规范发展,开拓创新。与发展了100多年的国外行业协会相比,我国协会
的管理水平尚处于起步阶段,还存在法制滞后、政社不分、职能交叉、结构不合理等问题。行业协会要正确发挥职能作用,就
必须努力做到:完善行规行约;加强服务意识;制定行业标准,争夺“话语权”。4、形成政府———商会———企业新格局
。按照政府———商会———企业格局形成的关系应该是:政府主动把原来属于自己的一部分经济管理权力交给协会,对协会
的控制策略从“强制”到“利诱”,从“不平等、依附”到“平等、合作”转变,形成伙伴关系;而商会则永远树立“企业在
心中”的观念,为企业提供各种服务。近年来纷纷登陆中国的“洋协会”为本国企业全心全意踏踏实实服务的工作方法和企业
以加入协会为荣的发展机理,颇值得我们借鉴。(24F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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