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4-233:12:30【记者刘彩娜北京报道】
中信控股及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总经理常振明今天在《中国金融改革与发展高级论坛上》发表演讲时表示,
要重视金融机构的控股股东对金融机构发展的影响,国内应建立金融机构控股股东的资格审查制度。他认为,为适应WTO要
求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应加快改革步伐。国际金融监管体制的演变趋势———一方面强化微观金融监管,一方面鼓励金融混业
。
我国金融监管体制与国外相比特点是:严格的分业经营和监管,在监管上虽有条文但不具体,执行不够严格。今后我国金融监
管体制的改革一方面应适应金融混业的潮流以加强综合竞争力,一方面应在加强微观监管上下工夫以化解金融风险。他提出,
应建立金融机构控股股东的资格审查制度。控股股东对金融机构的发展非常重要,金融机构的控股股东对金融机构具有极大的
影响力。因为企业控股股东拥有最终决策权,对企业的经营和生存有重大的影响力;金融业又是高风险行业,控股股东参与决
策与管理的程度高,其操守、信誉的好坏所产生的影响大,对风险的承担意愿和承担能力具有决定性的影响。所以,国外对金
融机构大股东的作用非常重视,希望金融机构有强有力的大股东。据他介绍,金融机构控股股东应具备专业资格、操守资格和
资金实力,与国外比较目前我国对金融控股股东的资格要求基本上缺乏。中国人民银行1999年6月20日发布的《金融机
构管理规定》附录二关于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条文中,规定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企事业单位
的法定代表人。除此之外,对金融机构控股股东的资格无任何规定。我国应借鉴国外做法,建立金融机构控股股东的资格审定
制度。虽然我国审批金融机构牌照总体上控制很严,但在谁可以拿到牌照的控制上却有随意性。一些不够资格的机构通过关系
可以拿到牌照,因而迫切需要建立控股股东资格审定制度,建立与控股股东沟通制度。(23C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