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4-213:05:49□本报记者周太友德夫
日前,大连市民马先生在要求兑付外公留下的日本侵华时期发行的“战时储蓄债券”时,遇到了让他意想
不到的法律壁垒。这些债券是日本政府分别在昭和十五年(公元1940年)和昭和十八年(公元1943年)发行的。马先
生现在持有日本政府于昭和十五年发行的面值贰百元的“支那事变行赏、赐金国库券”一张,债券上印有日本大藏大臣中岛义
孝的印
章,并标明年息3分6厘5毛,本金于昭和35年4月1日(公元1960年4月1日)到期偿还,利息于每年4月1
日支付前一年的利息。还持有日本劝业银行于昭和十八年十二月发行的面值七元五十钱的战时储蓄债券十张,上面注明:“此
债券基于临时资金调整法的规定而发行。根据债券卖出所得收入,作为大藏省的存款使用。”债券上印有大东亚战争标记。马
先生的外公当年在满铁(日本侵占中国东北时的日资垄断性铁路公司)工作,购买了这些债券。日本劝业银行当年发行战时储
蓄债券时是国家银行,1971年和日本第一银行合并成立了当时世界最大的银行———第一劝业银行,并改制为商业银行。
2002年5月,又和兴业银行、富士银行对等合并为现在的日本瑞穗银行,再次成为世界最大的银行。已在中国的上海、大
连等地设有分行。去年年底,马先生在搬家整理旧物时找出了这些债券。今年2月,他找到了日本瑞穗银行(原日本劝业银行
)大连分行,该行的工作人员看了马先生的债券后表示,需要与日本总行联系。后来告知,马先生持有的债券已经超期作废,
并发过公告,因而不能兑换。对此答复,马先生认为是绝对不能接受的。他质问道:债券到期是20年,但你们不到2年就战
败逃跑了,不能按期兑付的责任应该完全由你们承担。再说你们除了对日本本土发布公告外,是否也向当年债券的发行地区中
国发布了公告?中国的债权人又怎么能知晓这一情况呢?他要求该行出示当初公告的文件,可银行没有答复。数日后,马先生
再次来到日本瑞穗银行大连分行,工作人员告诉他,总行指示此事交由该行的法律顾问,大连法大律师事务所的于水律师负责
解答处理,并当场为马先生与于律师进行了联络。在法大律师事务所,于水律师向马先生表明了日本瑞穗银行的意见:日本劝
业银行已经在公元1952年10月对战时债券提前兑换,十五年后(公元1967年10月)又通过日本的有关法律公告以
前的战时债券作废。就马先生持有的债券而言,因为根据日本法律“战时储蓄债券一般不予兑现”的规定,本行已无法兑现。
马先生问:是否也向中国发出过此类公告?于律师说:没有。马先生追问:既然没有向中国公告,为什么不对中国的债券持有
人兑换?借钱还钱是天经地义的法理,作为日本政府和世界上最大的银行更应该讲道理、守信用,怎么能置债权人的权益而不
顾呢?于水律师解释说:战时债券属于特殊债券,从法律角度来看也非常复杂,很难与正常的债权、债务关系相提并论。就目
前而言,由于日本的法律不予支持,不是哪个人或哪个企业能解决的。马先生决定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他来到大连
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受理的工作人员看了这些债券后说:你这个案子不能受理,要到日本去起诉。马先生问:这些债券是
当年在中国发行的,为什么不能在中国起诉?那位工作人员回答:因为被告人不在国内,也不是中国的债券。马先生又问:事
情是在中国发生的,作为债券持有人,为何不能在国内起诉国外的被告?再说劝业银行(现瑞穗银行)在大连还设有分行。该
工作人员坚持说:那也不能受理,还有诉讼时效的问题。但是,马先生认为,法院不受理是没有道理的,其理由难以服人。他
表示做好充分准备后,再到法院起诉。(21H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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