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公用事业≠公营事业 通过竞争维护公众利益《特许经营办法》下月起实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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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4月17日 07:15 中华工商时报 | ||
2003-4-173:36:23【记者胡嘉莉深圳报道】 《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办法》将于今年5月1日实施(以下简称《办法》)。深圳市燃气、公交、供 水、污水处理等公用事业全面推向市场。公用事业是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载体,关系到公众利益,关系到人民群众生活质量 ,关系到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深圳市法制局副局长徐友军称,基于公用事业对现代社会的重要性,必须在“促进公 关于特许经营权的授予问题,《办法》采用的是行政许可模式:即政府通过颁发授权书的形式许可经营者从事公用事 业。在这种模式下,为实现特许经营权公平、公正地授予,《办法》规定了招标、招募两种主要授予方式,将某项公用事业的 特许经营权通过颁发《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授权书》(以下简称授权书)授予。同时,为了给将来发展留下空间,也规定 了“法律、法规、规章认可的其他方式”作为接口。招标的具体程序,《办法》没有作具体规定,而是严格按照国家招标投标 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招募是《办法》创新的一种授权方式,它是在借鉴深圳市5家国企股权转让经验的基础上形成的。招募, 介于招标与协议转让之间,是指授权主体将拟授权经营的公用事业公告后,授权主体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向申请者发出邀请, 通过审慎调查和意向谈判,确定经营者候选人,提交评审委员会确定优先谈判对象,通过谈判确定被授权人。它的特点是既具 有竞争性,又能对申请者进行深入了解。而传统的行政审批方式,实践已经证明难以筛选出最优秀的获胜者。《办法》规定, 特许经营者不得以转让、出租、质押等方式处分特许经营权,违者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授权主体收回特许经 营权。对此,徐友军解释说,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权属于政府,经营者因授权而经营,其本身无权处置该项权利。特许经营权 的授予,不仅考虑企业的实力,也考虑企业的信誉,特许经营者转让特许经营权将使政府对该企业的信用落空,违背特许初衷 ,因此,《办法》对此作了明确禁止。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用设施,所有权归政府所有,政府可以将公用设施通过租赁等方式交 给特许经营者使用。特许经营者应按照城市规划建设新的公用设施。特许经营权被收回或终止后,该公用设施按其承诺归政府 所有。公用事业在实施特许经营后,其提供的服务对于公众而言具有不可选择性,为防止企业任意提价损害公众利益,政府保 留定价调价权是必要的,也符合国家价格法的规定。(17H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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