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证监基金字[2001]10号文有关问题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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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4月12日 15:26 新浪财经 | ||||||||||||||||||||||||||||||||||||||||||||||||||||||||||||||||||||||||||||||||||||||||||||||||||||||||||||||||||||||||||||||||||||||||||||||||||||||||||||||||||||||||||||||||||||||||||||||||||||||||
基金部[2001]33号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 现将证监基金字[2001]10号文《关于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具体说明(见附件)印发你们,供你们在落实《通知》要求、开展相关工作时 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 二零零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关于落实《关于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说明 为落实证监基金字[2001]10号文《关于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各项有关工作,现就有关情况具体说明如下: 一、自律申请的受理与管理 (一)提交自律承诺书的机构(以下简称自律机构)的资格。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以及市场信誉较好、运作规范的其他机构,实收资本在3亿元人民币以上的(根据验资报告和营业执照副本判定),其自愿提交的自律备案申请均可受理。各派出机构只受理在辖区内注册的机构的备案申请。 (二)自律机构的分类管理。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按照分类管理、有所侧重的原则对自律机构进行管理。 经我会核准设立的综合类和比照综合类管理的证券公司、人民银行总行出文确认保留并对其发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不持异议的信托投资公司等具备基金管理公司主要发起人资格的机构,应当予以重点关注和指导。对由以上机构推荐作为拟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其他发起人的机构,也应予以关注。鼓励上述以外的其他机构提交自律备案申请。 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规则,对不同类别自律机构的自律承诺书内容提出指导意见。自律承诺书的内容应当体现自律机构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的真实诚意,体现自律机构对证券交易所规则和证券法规的熟悉程度,还应当体现依法维护自律机构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等。 (三)自律备案程序。自律备案程序大致如下: 1、派出机构在收到自律机构的备案申请后,指导自律机构完成撰写自律承诺书、填写自律机构基本情况表、提供备案材料等备案工作。 2、自律机构完成备案手续后,派出机构应当向其出具自律备案受理确认函,对从事证券投资活动(包括自有资金管理和接受委托资产管理)的自律机构,督促其尽快将基本情况表、自律承诺书和帐户等资料递交证券交易所。 3、证券交易所在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就材料收取情况函告派出机构和自律机构,同时,比照对基金经理的监管,对自律机构的证券投资与交易活动进行监督。 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可比照上述程序,办理自律机构基本情况、帐户资料等的变更备案事宜。 (四)自律备案材料的管理。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与工作程序,认真做好自律机构备案材料特别是帐户资料的保密管理工作。 自律机构提交的两份密封的资金与股东帐户资料,一份由派出机构密封保存,另一份由自律机构递交证券交易所(向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递交相关的帐户资料)。证券交易所在建立自律机构监管档案后,应将帐户资料重新密封保存。因稽查工作原因需要拆封自律机构帐户资料的,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应当严格履行拆封核准手续。 对自律机构出于商业秘密等原因要求保密的其他事项,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可采取特别备案措施。 二、对自律机构的监管 对自律机构的监管本着以自律为主的原则。鼓励自律机构定期、不定期对备案期间的自律情况作出陈述。同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各自的监管职责监督自律机构遵守自律承诺,并有权对其自律情况进行检查。 派出机构侧重跟踪自律机构的遵规守法情况,督促其及时更新自律备案材料,鼓励其深入学习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切实措施完善管理、规范证券交易行为,树立规范运作的市场形象。证券交易所侧重对自律机构的证券投资与交易活动进行监督。 拟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承办单位应通过加强对外交流,就完善拟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结构、内部自律机制、员工行为规范与纪律程序以及研究基金新品种等方面,制定可行的操作计划,同时,加大吸收海外人才、派人员到境外培训、邀请境外专业机构前来现场指导等活动的力度和效果。拟作为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的各自律机构对此应大力支持。派出机构应当对上述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先期准备工作加以关注。 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自律机构监管档案,记录自律机构的自律情况。发现自律机构涉嫌违法违规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处理。 三、对自律机构的自律评价 在收到自律机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申请后,我部将要求相关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分别就自律机构执行《通知》的情况作出说明。 派出机构应对自律机构的基本情况、自律备案情况、自律承诺内容、自律备案期间遵规守法情况等进行说明,并出具评价意见。证券交易所应对自律机构的自律备案情况、备案期间证券投资与交易情况等作出说明,并出具评价意见。 上述评价意见将作为决定是否受理自律机构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的重要依据之一。 四、《通知》中所提出的各项措施,是改革基金管理公司设立核准制度、引导有关机构加强自律、发挥证券监管体系整体功能的一项新探索。 各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应当在原有的监管工作基础上,按照《通知》要求,制定相关工作制度和程序,做好备案和监管工作。在实施过程中,还应密切关注监管政策及相关法规的变化,及时总结经验,完善监管。 五、以上说明供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以及相关当事人在落实《通知》要求、开展相关工作时参考。在实施过程中有任何意见和建议,可随时向我部或我会法律部反映。 自律机构基本情况表
注:自律机构除递交本表相关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1、两份密封的资金帐户与股东帐户(包括自有与委托管理帐户及其关联帐户)资料(分别向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提交);2、证券投资管理制度;3、对证券交易行为负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详细情况;4、自律承诺书;5、中国证监会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本文摘自中国证监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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