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访何须 “潜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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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4月08日 07:35 中华工商时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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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4-83:02:36□刘武俊
在不少地方,“阻挠”、“压制”已经成为某些基层政府官僚对付群众上访的“常规手段”,这种“常规
手段”凸显和暴露了某些基层政府对待群众上访的“傲慢与偏见”,而诱发这种“傲慢与偏见”的或许就是在官场颇为盛行的
一种“潜规则”:“上访”就等于“闹事”,上访有损地方形象,给地方父母官抹黑,上访者就是影响当地社会稳定的“
不稳
定因素”。更重要的是,惟恐群众的上访举报可能影响个人的政绩和仕途,因此对待上访动辄阻挠、压制甚至要动用司法的力
量予以“严打”。正是在这种狭隘乃至阴暗的“潜规则”支配下,某些基层政府提出了诸如“越级上访就是违法”之类的标语
口号,乃至以所谓“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罪名抓捕和制裁上访群众。从法律意义上讲,上访是作为公民申冤、诉苦、诉求公
权力救济的民间路径和维权途径,上访其实是申诉、控告、检举等法律术语的俗称,上访权也就是受宪法保障的申诉、控告、
检举及批评建议权的总称。通过信访向有关国家机关及领导反映问题,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神圣权利。阻挠、压制、剥夺
公民的上访权就是赤裸裸的违宪,而“违宪就是最大的违法”。上访这种体制外的争端解决机制对行政裁量和诉讼等体制内的
争端解决机制具有明显的补救效应和均衡效应,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削减和矫正政府体制内单向度解决纠纷潜在的不公正性。此
外,上访也是公众对政府“用脚投票”的特殊方式,是对政府民意代表性的特殊检验。遗憾的是,信访这种宪法赋予的公民权
利却长期没有真正纳入法治轨道,而是成为一种官方与民间沟通和博弈的边缘化的准制度性安排,因此,信访制度难免处于尴
尬的运作状态。俗话讲:名正言顺,名不正则言不顺。正是由于信访存在的颇为明显的制度性缺憾,某些政府官员往往居心叵
测地对信访制度进行冠冕堂皇的“误读”。在某些基层官员眼中,“上访”就等于“闹事”,视上访者为“刁民”,错误地将
反映问题的上访者视为“不稳定因素”,认为上访从显性层面上讲影响地方政府的形象和当地的社会稳定,从隐性层面上讲影
响自己个人的政绩和仕途,个别贪官污吏还持有害怕因上访而使自己的腐败问题暴露的阴暗心理,对上访者千方百计地采取阻
挠、压制的方法,非法限制甚至剥夺公民的上访权。更有甚者,打着所谓“依法治访”的旗号,以所谓规范信访秩序的名义,
动辄将公众正当的上访视为非法,借机压制打击,个别地方甚至将经常上访的群众作为“严打”整治的对象。1996年国务
院制定的《信访条例》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信访人。”可见,善待信访群众应当是各级政
府尤其是基层政府官员的法定义务。在中国民间具有悠久历史的上访可谓是一种最传统、最贴近市民社会的民意诉求机制,是
市民社会维护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实践证明,信访既是公民参政议政的特殊通道,也是弱势群体维权的有效法宝。信访是民
怨的释放通道、民情的反馈渠道、民声的传声筒、民意的“用脚投票”的表达机制。实际上,惟有切实畅通信访的渠道,及时
妥善地解决上访中反映的问题,才能提升社会秩序的“稳定系数”,才是善待公民上访权的明智之举。对上访百般压制、对上
访问题视而不见、充而不闻,无疑会直接影响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度,甚至可能颠覆政府为纳税人服务的公信力。信访是关涉政
府公信力的重要制度设计,这种传统制度也需要进行与时俱进式的制度创新。笔者建议将信访与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有机结合
起来,动员有社会责任感的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工作,动员律师为政府信访机构积极提供法律意见,义务为信访群众解答涉法问
题,对信访群众反映的程序性法律问题引导其向有关部门投诉,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信访群众提供法律援助。实践表明,律
师参与信访可以为处于弱势地位的上访者提供法律服务,提供知识和道义上的支持,可以有效提升公民信访的质量,增强信访
的法理含量。“依法上访”的应有之义不止是强调上访的公民要自觉遵守有关上访的法规规章,在法治的轨道内上访,同时也
强调政府有义务为上访者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和法律支持。善待公民的上访权、善待上访的百姓,应当是有责任感的政府和有
道义感的官员之品性。(作者单位:司法部)(8G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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