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禁令”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4月04日 07:15 中华工商时报 |
|
2003-4-43:41:43杨军/文
3月30日,河南省交通厅向全省交通系统颁布了“五条禁令”。“禁令”包括:违反基本建设程序规定
,擅自确定工程建设项目、拨付工程建设资金;违反规定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插手工程建设设备和材料采购;本人及配
偶、子女参与本人管辖范围内与工程建设有关的经营活动;在公务活动中收受或馈赠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在公路上
乱
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一段时间以来,好像“禁令”很走俏。出了事情,有了问题,各种“禁令”就会接踵而来。而那“
禁令”往往也“立竿见影”,于是在一些地方,“禁令”就成了屡试不爽的“灵丹妙药”,很是盛行。前一阵子公安部推行“
五条禁令”治警,再早些时候“有关部门”实行“禁令”治煤矿……乍一看,推行“禁令”好处多多,效果不错。但细一品,
不由就品出些异味来。比如河南省交通厅向全省交通系统颁布的这“五条禁令”,如果对比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
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并根据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修正)看,“五条禁令”似乎有了重复之嫌。
因为“五条禁令”的一些内容,《公路法》早就有了详细的“说法”。如:“第九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
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第二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法人负责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和工程监理制
度。”至于“禁令”中的“在公务活动中收受或馈赠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更容易在其他法律找到“根据”。如果把
各种“禁令”与相关的法律结合起来看(如公安部的“五条禁令”与人民警察法、矿难后的各种“禁令”与安全生产法等等)
,我们就会发现一个奇怪的现象。有些“禁令”的内容在法律上早就有了明确的规定,而有些“禁令”甚至是与法律相悖的。
这样,人们在重视“禁令”的同时,往往产生了对法律的漠视。罗素说:“一个现代社会,对于法律和秩序的需要是基本的。
只有法治与秩序才是通向稳定、自由、和谐以及真正的长治久安的根本。”美国法学家伯尔曼也曾说过:“没有信仰的法律将
退化成僵死的教条,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法律是国家政权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而漠视法律的形形色色、林
林总总的各类“禁令”,只会破坏这种行为规则,损害法律的权威性。长此以往,人们只知“禁令”而不知法,“依法治国”
也就成了一句空话。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