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欲讨说法 银行计息一年到底多少天?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4月02日 17:16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存款贷款利息计法为何“长短不同” 陈辉何书彬 存款的日利率按年利率除以365天计算,而贷款的日利率却按年利率除以360天计算,深圳一律师认为目前一些银行应用的这种计息方法,变相提高了贷款利率,是不当得利,还 律师:一年两种“算法”令人费解 2001年7月7日,广东海信现代律师事务所的袁安律师在深圳某银行蛇口支行存了一笔钱,到去年7月7日满一年,结息时银行按照年利率除以365天得出日利率来给他利息。就在几乎同一时间段,袁安还在该支行贷款五笔,共计11.86万元(期限分别为365天和364天,都应视为一年),银行在计算贷款利息时,日利率却按年利率除以360天来计算。 袁安认为,贷款的日利率按年利率除以360天的计算方法,等于变相提高了贷款利率。他算了一笔账,这11.86万元的贷款,若按一年365天计,银行收取的利息应为7612.76元,但由于银行将一年按360天计,收取的利息变成7718.5元,这就是说他被“多收”了105.74元利息。 为此,袁提起诉讼,要求该银行双倍返还其不当得利105.74元及相应利息;同时因银行在计利率时未事先告知,侵害了其知情权,应当赔偿其精神抚慰金6000元。 辩论:如此计息有无法律效力 银行在答辩中称,他们的这种计算方法完全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银行的依据是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城市合作银行会计制度》第五十条规定的“年利率÷360=日利率”。此外还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自2003年1月1日生效的《银行会计基本规范指导意见》。该《意见》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利息=累计利息积数×日利率;累计计息积数=每日余额累计数”。 当事银行在一份复函中称:该行“在为客户计算贷款利率时,既可以按年计息,也可以按天数计息,其日利率=年利率除以360是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际惯例的”。 对于银行的解释,袁认为,这种结息方式没有法律依据,因为国际法规定了一年为365天,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8条也规定:存贷款都应该按一年为365天结息。而且,视一年为360天结息也不符国际惯例。 袁认为,银行答辩依据的这两个文件只是银行系统的内部文件,它们不具有法律效力,只有指导作用。 银行缘何采用此法结息 这个案子在深圳引起一定反响。记者从一金融界人士口中得知,深圳市民去年短期消费贷款为26.71亿元,中长期消费贷款为552.78亿元。他给记者算了一笔账:“假设今年深圳市民短期消费贷款为25亿元,贷款期限为365天,而中国人民银行今年2月公布的相应贷款年利率为5.31%,若按年利率除以360天得出日利率计算,则深圳市民需偿还利息1.34亿元,如按照年利率除以365天得出日利率计算,则可少偿还125万多元,若再加上中长期消费贷款,数额差距将更大。”记者将继续对此案进行追踪报道。 广州部分银行做法:不分存款贷款利息计法一样 本报今天消息记者刘薇报道:就深圳律师状告银行一事,记者今晨采访了广州几家银行。他们表示,在实际操作中,各家银行可能会存在些微差别,但在计算天数上基本相同,不管是储蓄存款还是贷款,日利率均按照360天计算。 广州某国有银行有关负责人表示,该行采用的做法不分存款或贷款,利率都是先按年,再按每年12个月,具体到日则按照每月30天计算。综合起来,也就是按360天算。他指出,实际操作中,存贷款利息可能会因“四舍五入”存在差别,但这个差别也是很小的,几乎可以忽略不计。虽然他不是很清楚被告银行的做法,但从理论上来说,5天的差别也很小,除非涉及金额相当巨大,才有可能体现出来。而据了解,国外银行的做法又有不同,由于国外实行利率市场化,每家银行可自行分别规定年利、月利、日利,不像目前国内那样除以天数计算,因此这并非是一个“国际惯例”。 对于这位律师的做法,银行人士认为,他可能并不是钱的问题,而是要“讨个说法”。虽然各家银行会存在差别,但这也从另一方面提醒了银行,应不断规范和完善处理业务的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