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家访谈:牛群“蒙”过了哪些法律禁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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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3月31日 16:13 《财富时报》 | ||
实习生周青青 见习记者陈东海 3月24日下午,就“牛群系列事件”相关的敏感法律问题,本报记者专访了上海市沪江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上海市律协民事法律研究会委员、上海市律协劳动法律研究会委员李根生律师。 <<财富时报>>:我们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牛群特教学校在改制过程中存在一些不太规范的问题,例如采用了“闪电般”速度,政府把学校资产无偿划归牛群名下,从法律意义上规范的改制应当如何进行? 李根生(以下简称“李”):牛群的五子牛学校转制以后,蒙城县政府许诺100%的股份属于牛群的话,那么该民办学校就属于独资企业,牛群对于学校的财产有所有权,可以随意处置财产,但对于学校承担无限责任。但是转制需要依法办理一定的手续,学校原来是公办的,性质是国有的,按照法律转为民办(这里是独资企业)的话,必须首先对原有的学校资产(国有资产)做资产评估,然后私人用个人资产买断这部分国有资产,自己再投资参股,组建新的民办性质的学校,该学校属于独资企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蒙城县政府随意的将属于国有的财产划入牛群的名下,显然是违法的,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转制在实体和程序上都是又问题的。 <<财富时报>>:牛群的名人光环和品牌为学校带来了不少捐助,但问题这些捐助是给学校而非他个人的,那么牛群的公司应该如何进行管理?李根生:牛群五子牛学校在蒙城县工商局注册的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性质,姑且不论其以前的转制是否合法、该民事行为是否有效,仅就有限责任公司的性质来说,该学校的运作都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来办。那么即使牛群是法定代表人,他也只有经营管理权,并没有所有权,而且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等重大决策问题都要通过股东会行使,牛群不能擅自处理,要向股东会负责。 另外,既然是有限责任公司,那么要有公司章程,独立的财务管理,牛群是不是都一手抓了,如果是那也是违法的。 <<财富时报>>:牛群在蒙城拥有两家公司一所学校,而且都是法定代表人,牛群2002年12月28日在安徽省蒙城想第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上,已经当选为蒙城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继续担任这些职务是否合适? 李根生:关于牛群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主体资格问题,《公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牛群已经当选为蒙城县人民政府副县长。那么牛群是名副其实的公务员了,兼任一个民办学校(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不可以的。 <<财富时报>>:“牛群商品城”的投资商为了感谢牛群,赠送了18间房子,如果是送给他个人的,考虑到牛群担任的副县长一职,而且后来又全部捐掉,这一行为是否受贿? 李根生:牛群收受十八间房是否属于受贿,关键在于他收受这笔赠送是在何种情况下,如果他是以政府名义,作为一个副县长,为蒙城拉项目,那么他是在执行公务当中,为了他人谋利,无论这个利益是否正当都是违法犯罪行为。 如果说是纯粹私人关系,他也不负责该项目,他的挂职锻炼并没有行政职权,仅是名人下乡体验的话,那么不属于受贿,充其量也是收受不法中介费的行为,不是犯罪。 至于他拿了房子又捐掉,并不影响他犯罪定性的问题,只是在量刑上会有所考虑罢了。 <<财富时报>>:牛群特殊学校与教师签定的合同,很多老师意见很大,比方说双方违约责任条款竟然是空白的,您怎么看待这个合同? 李根生:这个合同单纯从法律角度来看并没有太大的问题。只能说它是一份不完整的合同,或者说是对教师比较苛刻的一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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