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重要举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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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3月28日 08:16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 ||
□郑娟 针对退市规则实践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中国证监会日前制定并发布了《补充规定》,这是对我国证券市场退市机制的进一步完善,有利于最大限度地降低退市风险,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 2001年4月PT水仙退市,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退市机制正式启动,市场优胜劣汰机制也由此得以建立。据统计,到目前为止,我国已有10家上市公司被依法终止上市。在退市机制建立后,围绕着进一步完善健全该机制,监管部门做了不少工作,如2001年11月对原有的《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取消了PT制度等,此次又在2001年11月修订的基础上,针对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对退市规则进一步作出了补充规定,从而使退市机制得以进一步完善。 可以看到,《补充规定》就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所适用的规则进行了明确规定,建立起了一套退市风险的警示、疏导、平移机制。 首先,针对一些上市公司因会计作假等原因对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连续三年亏损的也立即暂停其股票上市,将使得依据法定程序对外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作出投资决策的投资者,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已来不及进行选择,客观上造成中小投资者在权益上的不公平的新情况,《补充规定》给予因财务会计报告追溯调整而面临退市问题的上市公司以充分揭示风险的时间。如这类公司追溯调整行为发生当年继续亏损,交易所应自公司发布该年度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这样可使得因追溯调整而面临退市问题的上市公司,在被暂停上市之前,有适当的时间充分揭示退市风险,保证中小投资者能够公平地获取退市风险的信息,自主投资,自担风险。 其次,明确了面临退市风险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对暂停上市后申请恢复上市、终止上市后保障股东权益,应当提前做出制度安排。《补充规定》规定,面临退市风险的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年度报告时,就应对可能出现暂停上市后申请恢复上市、终止上市后保障股东权益做出制度性安排,形成有关议案提交最近一次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后应尽快完成与中国结算公司和主办证券公司的协议签订工作,接收公司委托的主办证券公司应在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依法办理代办股份转让工作。这些规定强调了退市公司仍是公众公司,全体董事应忠实维护全体股东合法利益,确保股份托管的安全性和股东转让股份的权益,有效降低了因公司退市引起股东在基本权利上出现的风险。此次,《补充规定》还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有关规定,明确了对未依法披露定期报告义务的上市公司,执行退市规则的规定,并对交易所在执行《实施办法(修订)》和《补充规定》的权利和程序进一步明确。 以上种种补充规定无疑是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出发点的,可以相信,退市机制的进一步完善将有利于促进上市公司优胜劣汰、有利于引导投资者树立价值投资理念、有利于发挥证券市场资源优化配置的功能,也必将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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