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春满副司长回答在场观众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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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3月22日 14:44 新浪财经 | ||
2003年3月22日,“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与国有控股公司运作高层论坛”在北京友谊宾馆隆重召开,会议为期两天。 十六大以后国资改革的话题吸引众多眼球,十万亿国资将如何处置,分级行使产权的国资管理机构将如何设置,“管人、管事与管资产相结合”将以何种方式实现,国有控股公司将如何运营等备受各界关注。 新浪财经将为广大网友全程报道本次会议。以下为部分嘉宾发言实录: 李春满:江西代表提一个问题,就是不少地方出台了地方规章,要求转让第一代产权交易,但是由于地方有一定的范围,所以还有好多场外交易,国家会对地方交易问题立法吗?我想国有资产的产权交易或者是产权转让,应当规范进行这一点应该是确定的,不会让国有资产产权交易逃离在我们法制之外。 财政部在国家一方制定政策是不是极左,因为任何利益都是一方的? 我个人认为财政部没有独立的意志,他的意志就是国务院的意志,这是执行的问题,这是一层;另外一层市场行为作为一个交易来讲,它确实是双方意志的体现,但是作为国有企业或者是国有经济,那你得听老板的,这跟私营企业是一样的,私营企业老板说话,高管人员也不能说不听,你有你的想法可以,但是老板说话你得听,在这个问题上,大家要把视野放开一点,不要以为私营企业管理起来就比私营企业管得松,国有企业要管起来比私营企业管的还要严,现在只是没人管的问题。 还有一个是关于国有股减持的问题,现在是禁军所以这个问题我不答了。 还有一个问题是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法律什么时候出来?我承认需要法律,刚才讲到立法问题,有一句话没有完全说,实际上这个法律是分层面的,从根本上来说,应该有一部国有资产法,而且我的观点,我个人观点,不是国家政府的观点,我们现在要马上出一部法叫做物权法,光有民法不行,物权法出来以后要解决财产问题,我认为物权法出来也不能完全解决财产问题,我认为物权法要作为特殊的财产法,还有一个财产法应该要设立,就是社团财产法,社团财产法不是私人的,它也不是国家的,它有它的特殊的规定,在这一点上与国家财产是相近的,所以第一层面的民法,在民法之上要有一个财产法,就是所谓的物权法,在物权法之上还要有特殊的财产法,国有资产层级定位应该是特殊财产法,要遵守财产法一般的规定,因为它是国有性质的,还要有国有性质方面的财产法,这个出台不是一天两天的事。但是要出台以后,急需在国家框架方面执行,所以要有一个国有机构组织法,就是这个法规定为什么目的而设立,这各机构主要职责是什么,这个机构行使职责的时候主要采取什么方式,和企业,其他政府部门是什么关系,主要定这个。这两个法之外,还要有另一个层级的法,就是关于国有资产各种行为的法规,包括产权交易的各种法规,包括国有资产收益怎么歼缴,发生产权纠纷怎么处理,国有股权如何行使,股东代表如何选等等,属于管理行为的一系列单行法规那要随时随地出,那将来是法律规章一树的问题,而不是一个问题,所以我认为国有资产要立法应该是三个层级,一个是民法,一个是组织法,一个是行为法,应该是这三个层级。 观众:国资委是国有资产出资人,如果几个单位出资成立的企业国资局仍然出资人吗? 李春满:不是,这是出资人权力问题,如果是几个单位共同出资组建的企业,这个企业就是一个社会企业,不能叫做国有企业,但是股东可能是国有单位的,先把收益分到国有单位去,就是投资人有一个投资权,所以按出资人的原理是一样的,国家通过直接投资形成的权力,企业再往外投资,企业是出资人,所以他所投资的企业的权力是由企业行使,不由国资委行使。 三个层次还有两个层次的问题,这个问题不能极端化,就是说要说三个层次就是都是三个层次,没必要也搞三个层次,要搞两个层次就两个层次,我认为是这样,大的国有企业,比如说中央管180多家直接管理企业,那么国资委和这些大企业之间不需要第二层次,但是现在有19万户企业,其中是18万户中小企业,那些中小型企业可以考虑建立第二层次的问题,通过第二层次,主要是投资控股方式去实施管理。要想建立成第二层次,需要有一个国有企业大规模的战略性重组,包括你可以转让一部分,也可以兼并,也可能以合资,但是需要这样一个过程才能把中小企业整合在一起去,这是一个过程。 观众:你怎么看待国有企业缺乏出资人的安排。 李春满:刚才王主任讲的时候,有人提的问题相类似,我的看法是这样,就是目前国有企业制度安排确实他没有解决出资人到位的问题,但是并不意味着国有企业的出资人永远到不了位。为什么我是这个观点?我举一个例子,就是西方,咱们知道西方是资本主义社会,但是资本主义社会有一个动向,特别是股份制发展起来以后,马克思讲过是社会主义财产组织形态,股份制发展起来以后,私人资本已经社会化了,美国许多大公司,最大公司是职工持股会,大公司股东成千成万,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你说他是什么性质的企业,他是私人企业吗?在这种情况下他能够管好,为我们不能管好,我觉得还是制度的问题,不是说出资人,我是老板我直接投资企业我肯定关心,但是搞了股份制了,我老板的权力已经弱化到了股东权力了,股东只能通过股东会去行使权力,你出资人权力已经多元化,我觉得这里面关键是要处理好国有企业里面出资人代表和出资人意志,这里面一个委托代理关系问题,我们长期以来没有重视委托代理关系的制度受理,这是我的一个理由。 另外我们在设计这些制度的时候还有一个认识论方面的问题,就是我们有一个不合理假设前提。就是假设这个人当了企业的经营者,或者是经过千挑万选以后,这个人就没有私心,这是严重不符合事实的,因为每个人有自己的追求,如果跟国家的追求是吻合的,效果是最高的,但是现实和理想有差距,这里面就有博弈的问题,就是如何通过安排,使得个人的目标函数和国家目标函数吻合,那是制度问题,所以研究如何制定一个合理的委托代理制度。 我再回答一个问题,大家关心的实际上还有一个问题,就是职能转划,财政部还有哪些职能划拨过来,从我这个层面我不知道财政部有什么想法,不过我估计大体上应该是三大模块,一块就是国有资产职能划拨,一块是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划转,国有股权管理;一块就是评估当中一部分,评估作为一个行业管理,它是社会职能,它不可能全拿走,但是作为出资人有对评估结果审核确认的事,就是你交易当中你评估机构提出一个价格,我是不是按照这个价格谈判,那是出资人的事,所以评估拿走一块;第三是国有资产土地评价的职能要拿过去,其他部门的事情我就不知道了。谢谢大家! 我这个人说话比较随便,我说的都是我个人的观点,不代表财政部任何部门的意见,希望大家理解,谢谢大家。 主持人: 上午三位重量级的嘉宾演讲和解答非常好,我们上午的论坛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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