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企业司副司长李春满演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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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3月22日 14:40 新浪财经 | ||
专题演讲:财政部企业司副司长李春满 题目:《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几个认识问题》 我想讲的第一个问题就是要从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高度来认识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前一段时间有人谈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时候,我觉得视野窄了一点, 第三个问题,就是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制度设计要破除定式。我发现好多人出的招,思维方式有点惯性,含有过去的一些方式,这样不利于我们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经济学里这叫做路径依赖,在思维方式上来说这就是思维惯性。国有资产管理不是一张白纸,我们从88年到98年搞了十几年的国有资产管理,从98年到现在为止,又搞了四年。这样体制改革就必然带有十年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的管理模式,也带有四年五龙治水的思维模式。这个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在这个过程当中还是希望克服一下思维定式。比如说管人管事管资产相结合,不能追求理想,追求完美。过去这些部门管人、管事、管财都好,采取的方式是什么方式?是行政的审批方式,这是因为它是政府机关。但是这次成立的国资委,已经明确了它不是政府机关,那国资委对于国有企业的国有资本的管理方式,顺理成章不能是行政审批的方式,只能按照公司法赋予股东的权力来管。但是现在一说成立国资委,很多企业都很担心,本来我得找几个部门,三个部门也好,五个部门也好,现在权力都集中在一个部门,还不把我管死了。如果要用行政手段的话,确实企业就活不了,因为你事事都要报批,但是按照公司法来套这个事情,将来国资委在公司法的框架下行事的话,这些问题不会存在,首先它不是政府机关,不会下什么行政命令。第四个问题,强调一下立法先行的问题。十六大报告讲到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时候,有两处讲到了法制,一个是讲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实施之前,提到国家要制定法律法规,中央要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讲完这些机构建设要求以后,最后强调各级政府要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前后呼应。这里面文字修辞逻辑非常严谨,就是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要立法先行。十六大关于机构改革方案,话说的也是非常严密,就是国务院将抓紧制定国有资产机构改革的法律法规,地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既要积极,又要稳妥,在国务院行政法规公布后,按照中央统一部署,自上而下,依法有序推进。有些人跟我聊天很担心,担心会落到原来国资局的状态。88年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局的时候,没有一个脚本和现定的管理方案,究竟怎么管没有人说话。我1988年就是筹建国资局的,那时候我是一个处长,上面是四个筹备组的领导,领导忙着调人,申请办公经费,找办公地点,我带着十个大学生说搞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连基本条例都没有这个机构就成立了。就人像唱戏一样,头盔都戴上了就哄到台上演吧,没有脚本,到台上先编先演。国资局到下台,剧本还没有写出来,一直都是现编现演。所以为什么要先立法,就是担心这个问题。我想国有资产法要出来需要假以时日,但是可以先出台国有资产管理组织法,就是国资委组织是什么,性质是什么,有哪些职权,和政府是什么关系,和企业是什么关系,它有哪些责任,责任怎么承担,管理方式是什么。这些东西应该先出一个法律,这是当务之急。地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我个人的意见是积极和稳妥并行,不要中央成立国资委,地方就闻风先行成立国资委,要公布以后,地方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有步骤有计划地进行,叫自上而下,依法有序。 再利用一点时间,我简单谈一下机构改革方案一些理解,首先是名称,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是叫部还是叫委,现在定下来是委。为什么叫委员会?我个人认为,按照行政理论,应该是合议的规则,跟现行的政府部门有很大的差别。现行的政府部门是独任者,最后负责是一把手,所以决策上就听一把手的,副手和一把手的责任不一样。委员会和部门的差别就是独任制的差别,这是我个人的意见,就是国家十万亿资产保值增值这么大的责任,不管地方的,就中央也应该有四、五万亿,让一个人负责,责任也太苛刻了,所以就是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后,各位委员都应该是决策层的成员。第二,在名称里面我注意到加上监督二字。也有人注意到这个问题,发表意见时就提出来,又管理又监督,一身二任不行,这个不合规。我的观点是第一应该说监督也是管理,起码来说监督是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你管理可以通过监督手段来进行;第二加上监督二字,是不是意味着他强调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主要通过监督手段来实施管理。所以你看机构改革里面都是监管,都是用这两字来讲,不是简单讲管理问题;第三,这里面还意味着要完善和继续加强现有的监督体制,比如监事会。此外,监管的范围,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它的监管范围确定为中央所属企业(不包括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也出乎一些人意料,因为金融类的资产也是经营型的。我认为有两点:第一点,金融类资产有很大的差别,银行实行职员制,不是雇员制,很多管理手段,就是纳进来也是两套管理方式,没有必要;更主要是第二点,就是说我们国家的非金融企业,它的债权人大部分都是金融企业,如果你把这两部分企业都搁在一个人手里管,就没有办法管了,就会发生角色错位。第三是定性问题。方案定性是定在国务院直属正部级特性机构,既不同于对社会机构进行行政监管的机构,也不同于一般的企事业单位。我觉得这种定性也出乎一般人意料,但是细考虑还是有一定的原因:第一如果把国资委列为政府部门,肯定是不可行的,所以不应该进入政府部门;而且98年开始政企已经分开了,政企分开的情况下,再纳入政府部门里面沿用政府渠道,就已经不适宜了。第二从道理上讲,出资人职权的形成,它基于是对财产的取得,而并不是基于权力,所以出资人的职权行使依据公司法。第四,我注意到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当中的“两不”,即国有企业改制以后不要干涉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不能把企业管死。这个说法有点不伦不类,但是这里面特意加上“两不”,主要是起到两方面的作用,一方面是警戒作用,一方面是宣外作用,就是安慰老百姓。成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是警戒机构,设计你的管理方式,设计你的职责范围,要注意做到“两不”,不要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不要把企业管死;另一方面对国有大中国有企业来讲,也要它们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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