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第一难题 刘纪鹏直指资本市场所有者缺位痼疾难除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3月19日 06:41 中华工商时报 |
|
2003-3-194:06:25□本报记者王志新
我国国有资产总量已超过10万亿,刚刚结束的“两会”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设立国有资产管
理委员会,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作为今年政府机构改革推出的新举措,国资委的成立将极大地改变原有的国有资产管理
体制。这一举措究竟会对我国资本市场产生怎样的影响,记者日前专访了以股改理论见长的经济学家刘纪鹏。记者:目前,
上
市公司国家股或国家法人股仍占了主体地位,成立国资委对证券市场会产生怎样的影响?刘纪鹏:国资委的组建对资本市场将
产生深远影响。首先,在1200多家上市公司中,有950多家都是有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的上市公司。这些公司不仅数量
大,而且从整个股本结构看,在近5900亿总股本中,有3800亿是非流通股,在非流通股当中,这种国有股和国有法人
股,有3000多亿。就是说,从股份公司的数量看,它占到了80%,从股本的结构看非流通股占了2/3,国有股和国有
法人股占到了总股本的50%以上,这样一个以国有上市公司为主,以国有股为主的一个资本市场,十二年以来,其大股东,
到底是谁,在法律上始终没有确立,仅是被国有股的概念一带而过。事实上,不管是抽象的国家股还是相对抽象的国有法人股
,它们在法律上都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出资人地位,仅仅是在传统的中央一级所有的国有体制内实行分级管理的职责,在这种背
景下,大股东的法律主体的不到位,引发了中国资本市场的许多问题,譬如,只有人圈钱,没有人为上市公司整体发展规划和
上市质量负责任。其次,国有的各级股东在资本的运作中也存在大量的不规范的行为,在转化中也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资本流失
。第三,由于当前中国资本市场,上市公司质量低劣,核心问题是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当发生
这种侵害利益行为时,我们连惩罚的主体也很难找到。因为大股东公司有国有的背景,他们都说是代表国家,似乎侵害一部分
中小股东的利益是为了全国人民的利益去侵害中小股东利益,所以在法律仲裁和行政监管的处罚上,普遍是无从下手,一旦发
生丑闻,地方各级政府跟大股东同样处于国有的背景,官官相护,最后的结局是不了了之。“有了利益大家抢,有了责任没人
负”,这样的国有资产的管理现状,是中国资本市场存在诸多的问题的症结所在。最后,原有的国资管理体制也是造成资本市
场上股本结构不合理的根源。中国股份制的起步是以流通股的募集和非流通股的发起两种方式并存产生的,之所以有如此庞大
的非流通股,与国有资产的主体以及国有产权不清晰有很大的关系,在资本市场上,产权的流动性一定要建立在产权的清晰化
基础上,没有产权清晰化就盲目地流动,一方面,流动后所兑现的现金不知道应该由谁所有,妨碍了流动。另一方面,以各种
方式变相流动的结果,只能是一种卖的不是自己的股,然后钱却被本级的一种代管主体享有的局面。所以,在受让国家股当中
,也就必然出现了一种不负责,低价转让局面。记者:所有者缺位目前的表现都有哪些?国资委的设立能否能真正解决国有股
所有者缺位的问题?刘纪鹏:从目前来看,所有者缺位,是中国当前全民所有制形式下的国家所有制的一个众所周知的现象,
因为在目前体制下所有国有股(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的主体在宪法上都归中央一级所有,但中央又没有如此大的力量去管理
在各级政府名下的国有股具体地经营和运转,因此理论上是被中央所有,但实际上是被地方所有。地方政府对自己推荐的上市
公司,法律上只是代中央分级管理这些国有股,实际上却是这些国有股的授控人,这种法律跟实践的背离就决定代表国有股的
所有者,追求的都是一种短期行为。市场经济就是不同的所有者和生产者之间的交换,买卖关系一定要严格按照市场经济的准
则和法律来推进,但是如果是只有一个所有者,这个社会里主体的交换形态一定是被扭曲的。国资委的成立就是试图把现有这
种无法和市场经济相对接的产权体制重新构造,找到一个公有制和市场经济相对接的桥梁。这种公有制内容多元化和市场经济
相对接,就要求我们的国有企业不再享受特殊的待遇,实现国有企业,国有上市公司从“贵族”到“平民”的转变。现在我们
的国有企业是在靠特殊的政策,靠政府行政法调节的特殊的企业法人,干部是由国家任命的,它的经济运行规律都由国家做特
殊的保护,不管是银行贷款、财政拨款还是资本市场,都对它做特殊的服务。把它变为平民,就是从这种特殊地位转换为一般
的民商法和公司法调节的普通的企业法人,与其他民营上市公司、外资上市公司平等。这样,就可以把两个职能分开,大家遵
守共同的比赛规则。出了问题,有了成绩,我们都能找到具体的主体来负责。国资委的成立是中国资本市场的一件大事,它将
极大地改变现在资本市场上所有者缺位,今后不会再发生或者会避免资本市场只为某一位股东服务的现象。(19C1)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