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专利可获政府资助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3月18日 08:26 深圳商报 | ||
资助金额最高可达5万元,自4月1日起实行 记者陈晓薇 记者昨日获悉,从今年4月1日起,我市将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专利申请资助。最新出台的《深圳市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全文请见第8 《办法》规定,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须符合六种情况之一:1.是我市党政机关以及在我市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2.具有我市常住人口户籍并在我市工作、学习的个人;3.在我市工作、持有《深圳市人才居住证》或者《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工作证》的个人;4.在我市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学生;5.在内地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深圳籍学生;6.其他持有《深圳经济特区劳务暂住证》和《深圳经济特区非劳务暂住证》人员,其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有重大意义的,也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资助。 而专利本身也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是符合我市的产业发展方向;二是国内专利申请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并初审合格或授予专利权;三是共同专利申请中的第一申请人为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四是涉外专利应已获国外专利局授予专利权。《办法》还规定,专利已获得其他政府部门同类性质的资助的,其资助申请不予受理。 《办法》根据专利的种类规定了不同的资助额度与方式: 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资助可以按获取专利证书的进度分两次付款:申请人请求实质性审查并缴纳有关费用后资助2200元,取得专利证书后,每件给予资助1500元,委托专利代理服务机构代理的,增加资助1700元。申请人在取得专利证书后一并申请资助的,则由市知识产权局按以上资助标准一次性给付。 符合《深圳市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实用新型专利在取得专利证书后每件给予一次性资助600元。 国外发明专利在取得专利证书后按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分两个档次给予一次性资助:在美国、欧盟和日本等国家取得的专利每件资助5万元;在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每件资助3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