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现状令人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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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3月14日 09:13 凤凰卫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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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卫视三月十三日消息:近日,央行颁布《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下称《反洗钱规定》),引发了人们对反洗钱新的关注。
反洗钱犯罪现状在中国至今可以说是一个陌生的领域,既无成熟的理论研究成果可循,更无可行的实践经验所依,何故使然,可谓成因多多。由于历史的原因,中国过去存在的国有单一经济模式之下,银行不存在带有商业性质的经营行为而只有国家计划指导下的职务行为,因而必须借助商业面孔运作方能臻于目的的洗钱犯罪成了无本之木。
而另一方面,欲借鉴在该领域内的国际间的合作以获得反洗钱犯罪的实践经验也困难重重,金融体系内反洗钱运作的难点是对可疑支付交易的界定标准,此为国内空白,而鉴别可疑汇划的标准被国际上几乎所有的金融机构视为绝对机密,无可镜鉴。即使是国际上,联合国及国际清算银行也只是七、八十年代才制订了一些反洗钱的措施。
而与之形成显明对比的是,洗钱犯罪的发展在中国却不像借以予之打击的力量及资源那样乏力。洗钱被确认为犯罪是在1997年,但具有刑法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的洗钱行为却非始于这一年。中国是一个制定法国家,刑罚的指向只能是既有的社会关系存在,但修订后的刑法对洗钱罪的打击在相当长的时间里是象征意义大于立法初衷,2001年前此类表现尤甚。中国的荡涤洗钱犯罪形势不可谓不严峻,但国家对之的对应打击,在形式的法律设计方面却堪令人忧,央行这次制定的《反洗钱规定》也没能使人乐观地评价这种情势。
无疑,打击洗钱犯罪属国家的斗争目标,由于央行权力功能的法律局限,致使《反洗钱规定》仅能将其规范行为限定在行业规范的层面上,只能规定对洗钱犯罪的行业监督、控制及纠举作出相应的规定,这既是《反洗钱规定》的功能局限性,又是目前中国反洗钱斗争法律力量资源方面结构性的缺陷。
其一,由于央行制定规范权力资源的局限性,致其只能将反洗钱斗争的程序及实践局限金融体系内。而众所周知,金融体系可不是洗钱犯罪的惟一流程载体,借助金融流通体系之外诸如“地下钱庄”等手段实施洗钱行为当然也不能在其调整及纠举之列。
其二,反洗钱斗争既属国家目标,当然应由国家来消化由此产生的成本,《反洗钱规定》实际上将上述本应由国家来消化的成本尽数加在金融机构的头上。一则,属计划经济时代思维模式的贯性释然。二则,反映了该规定制定时缺乏成熟的思虑及综合评估的力量资源,谁都知道非国有金融主体已在整个金融体系中占有了相当成分,这将使该规定的规范功能大打折扣。
其三,单一建立银行反洗钱体系,从具体金融经营主体看来,执行《反洗钱规定》不但不能产生利润,反而会给其带来追求利润最大化目的的相反结果。该规定实际上是将银行送上一个明显的矛盾境地,而该规定事实上赋予银行应对这一矛盾的行为取向的自觉选择境地,而这正是国家追求反洗钱斗争目标的风险。
当然,中国反洗钱斗争堪令人忧的法律结构缺陷还远不止《反洗钱规定》存在那些缺陷,“徒法不足以自行”,相应的机构及体系的建立属当务之急。我们目前在反洗钱的两大体系建设方面面临的局面是,国内体系急需规范及完善,与国际的合作体系亟待建立。大量的金钱被洗到国外而无法追回,暴露了中国反洗钱国际合作的严重缺位。
中国目前反洗钱领域的另一个明显的缺憾就是缺乏全局性的战略运筹体制。一方面,在立法设计上明显缺乏统一考虑,从1997年起至今,几乎是刑法191条一个条文独撑天下,而刑法的稳定性、保守性等局限性都是实现这方面国家目标的桎梏所在。而规范金融秩序的特别权威法律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却全然不涉及对洗钱犯罪的界定,这暴露了我们缺乏相应的立法战略统筹能力资源。因而,当务之急应统筹建立更广阔的反洗钱法律架构,以对应与之斗争的严峻形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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