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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院校招生隐瞒实情 考生“被骗”状告学校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3月13日 11:51 《中国消费者报》

  本报西安讯(记者徐文智)民办院校在招生宣传中隐瞒实际情况,致使南京一高中生千里迢迢来西安求学却感觉“上当受骗”,无奈停学回家,重新参加高考。学生将学校告到了法院,西安市雁塔区法院日前依法判决该学校赔偿该学生经济损失3万余元。

  2001年,西安一民办高校在南京发放招生宣传册页,册页上载明其招生专业有“本科专业(学制4年)、国际贸易”的内容。小张是当年的南京市应届高中毕业生,接到学校的招生
宣传册后,他报考了该校的国际贸易专业。同年8月4日,学校向小张发送了录取通知书,通知书上说小张被录取到“国际关系学院国际贸易专业本科学习”,但对设置的“本科国际贸易专业”是否是统招生、学历取得的形式没有明确说明。小张报到后,学校将他安排在英语系英语专业学习,并参加了该专业的学历文凭考试。其间,学生家长与学校多次协商无果,一年后小张终止学业回南京复读,准备参加2003年的全国统一高考。回家后,小张将学校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第一年的学杂费、与学校交涉的交通费、住宿费、在西安的生活费、在南京的复读费等,并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索赔共约6万元。

  雁塔区法院在庭审中查明,该民办高校设置的本科国际贸易专业,实际上是由国际贸易的相近专业2年的学历文凭考试,加2年的国际贸易专业自学考试组成,招收的学生均是非统招生,张某也属于此类学生。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是民办高等院校,张某被该校录取为学生,双方之间形成了教育合同关系。双方对是否统招生及学历取得方式发生争议的主要原因,是被告在招生时隐瞒了真实情况,导致张某发生了重大误解,所以对张某要求撤销合同的要求予以支持。对造成的实际损失,因被告违背诚信原则,所以应当赔偿,遂判决该校赔偿张某学费等30544.8元。 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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