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3-113:29:37【记者程凯北京报道】
刘晓庆涉嫌偷逃税案在社会上引起强烈的震动,中国富人的纳税问题,尤其是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制度成为
社会关注的焦点。政协委员叶建农在会上建议修改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资料显示:2001年中国个税
收入近996亿元,成为我国的第四大税种。但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数字仅占中国总税收的6.6%,远远低于许多发达国家
水平
,而其中个税收入的40%左右来自工薪阶层。另一组值得关注的数据是,1986年我国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占财政收入
比重为2.32%,产值占工业总产值比重为2.76%,纳税比例与工业产值比例较为接近;而到了1998年这两个比例
分别为7.09%和17.11%,相差达10个百分点,若扣除合理的减负税收,纳税额至少缺了一半。大量偷税、漏税和
逃税,成为某些人快速致富或暴富的主要手段之一。个人所得税是现代税收制度中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在美国等发达国家,
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一半以上,个人所得税实际上是国家财政的主要来源。但在目前的中国,工薪阶层成为个人所
得税的最大税源,而真正的高收入群体,即非工薪收入阶层偷逃税的比例却非常高。这种情况造成了很多不良后果。一方面,
贫富差距急剧扩大,财富越来越集中在少数人手中,所得税这个调节贫富悬殊的工具未能充分发挥作用;另一方面,国家财政
紧张,很多该做的事情无法着手进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大致有两种:一是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二是代扣代缴。代扣代
缴,历来就是中国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主要方式。因为有工薪发放环节的代扣代缴制度,因此工薪阶层每月拿到手的实际是税后
薪金,显然这一征收方式的设计对工薪阶层的约束是有力和有效的;而针对非工薪收入阶层的税收约束则相对无力,有效性差
。在我国非工薪收入阶层中,非公经济的投资者占相当大的比重;同时一些非劳动所得的收入以及通过股市获利、文娱演出、
额外授课甚至体育俱乐部等形式取得的收入,由税务部门核查具有相当的难度,如无可靠举报线索,即使税务部门兴师动众消
耗大量运作成本也可能劳而无功,难以有效征税。因此许多西方发达国家采用“个税主体自行申报为主,税务机关监管”的征
税模式,不但可以为公民提供良好便捷的税务服务,同时亦能使得偷盗税者增加逃税漏税的风险成本。由于中国的个人所得税
法实行时间还不是很长,公民纳税意识还比较淡薄,许多人还不习惯把收入与纳税直接联系起来,而富人们虽然也知道个人所
得税法,但长期以来虽不如数交缴,也未见税务部门认真追查,“大款们”也就能逃则逃、能漏则漏,胡乱凑个数字了事。针
对目前的情况,叶建农建议如下:一、鼓励提倡以“个税主体自行申报,税务机关监管”的模式征收个人所得税。把申报纳税
的义务交给公民自己,纳税主体把自己的年度收入和该交的税额算清楚,如实报给税务部门。税务机关实施监管职权,随机抽
查,一旦查出有故意偷漏的行为一概予以严处。这样的个税征收方式可大大节约国家税务机关核查税务的运作成本。二、我们
认为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的税种上有所突破。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体系已建立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制度。以上海为例,目前这三项社保费均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统一征收。而1991年1月22日发布
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在第一章第六条规定“社会保险费实行三项社会保险费集中、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征收
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征收”。在该条款中明确规定了税务机关可以成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关。众所周知,这三个费用缴纳具有征税的基
本特征,即强制性、固定性和大部分税额的无偿统筹调剂性。因此我们建议,社会保障费可改为社会保障税,成为一个新的税
种列入个人所得税范畴。如此操作的目的,可使个人所得税纳入社保体系统筹运作,既拓宽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更重要
的是当人们交纳个税的时候,其实就是在投资自己的社会保障基金。这样一来,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鼓励人们如实申报、交纳
个税的积极性。多缴个人所得税就是多投资自己的社保基金,借此可以推动全社会不同层面的纳税主体尤其是高收入阶层积极
地报税纳税。从这个意义上讲,在个人所得税中增加社会保险税种无疑是一种先进有效,又具有可操作性的机制。征税方式方
面,我们提议采取“个税主体自行申报和单位统一代扣代缴相结合”的方式,逐渐过渡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定居公民以身份申报
为主的模式,以增加“社会保障税”税种的方式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中国要建立现代市场经济,税收制度,尤
其是个人所得税机制就必须更趋合理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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