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券商发债可行性和可控性的分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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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3月10日 09:20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 ||
□国泰君安证券研究所闻岳春 目前,券商本身要求发债的呼声比较高。笔者认为,券商发行金融企业债是一种可操作性强、风险小、资金期限结构稳定、融资成本合理的融资方式,债券融资的最大优点是融资期限长、融资规模大,综合类券商中规模大、信誉高、经营好的券商发行金融债将使市场资金供给面有一定的增长;其次,债券融资将为券商节约资金成本。第三,从现有法律法规 虽然在金融债券到期之前存在偿还的风险并不大,但财务杠杆同样放大了经营杠杆,这意味着券商将面临更大的经营风险。据披露,有关人士为此建议限定一些发债条件,例发债主体必须是综合类券商,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盈利,净资产在10亿元以上,净资本达到5亿元以上等;发行前的累计债券余额不得超过最近一期期末经审计净资产额的40%,发行后的累计债券余额不得超过最近一期期末经审计净资产额的100%等。 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如下环节来控制相关风险。 1、发行主体的选择。应当限制在发展规范、风险防范机制健全、赢利能力强的综合类券商,以解决其在拓展批发业务如购并、资产管理业务等时产生的中长期融资需求。 2、发行品种的选择。从优化资本结构的角度出发,我国券商发债,应该根据发行债券筹集资金的用途,来决定究竟选择何种品种,以中长期债务资本为主。如为了给客户提供过桥贷款,可选择次级信用债券;如是为了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而发行债券,可以选择优先债券。 3、发行数量的限制。应控制在公司净资本的50%以内,中长期金融债券占负债融资的比重应该比国外投资银行低,建议在权益资本的1~3倍之间,具体到单次发行的额度应该限制一个更小的规模,例如在5~100亿元之间。 4、发行期限的选择。至少应在3年以上,而10年期以上的超长期债券因为利率的变动会给投资者带来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券商金融债的期限应以3-10年为宜。 5、发行对象的确定。应面向机构投资者和居民个人两个群体,以非金融部门为主,以金融机构为辅,可以包括普通居民、进行战略投资的公司和企业以及基金、保险公司等。在发行的总额中,可划出一定的份额如10%~30%供机构投资者认购,其余面向公众发行。 6、发行方式的选择。由于券商有自身的承销队伍和营业网点,其金融债可以有委托承销和自办发行两种方式,但以发行的效率、成本和透明度等方面考虑,采用委托各金融机构组成承销团进行承销的方式较好。承销团以外的机构和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承销商分销认购。 7、发行时机的选择。券商可以根据自身的融资需要和市场情况,自行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择机发行,由证监会根据发行监管的要求进行核准。 8、担保的选择。由于券商是以较少量的固定资产提供具有高技术含量的证券中介服务机构,因此在券商发债制度上应鼓励其优先选择发行无抵押的信用债券,但是券商发行的金融债应提供担保,担保人应承诺提供不可撤销的强制担保,其担保者应该是其他金融机构或大型企业。所以金融企业债券在决定担保形式时一般以信誉担保为主,财产抵押担保为辅。 9、交易方式和交易场所的选择。为了增强券商金融债的流动性,降低该种债券的投资风险和发行风险,一般的没有附加可转换条款的金融债券发行后经过一段时间应该允许上市流通,并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交易。若是可转换的金融债券则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0、债券种类可以采取实名记帐式。企业债券可以分为无记名实物券和实名记帐式两种。由于金融企业债券的发行规模一般较大,到期兑付时的工作量繁重,如采用无记名实物券发行,兑付时确定票券真伪所花费的时间和精力比较多,所以发行金融企业债券的种类以实名记帐式为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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