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旁观:律师眼中的盛大事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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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3月07日 19:25 《知识经济》杂志 | ||
特邀律师: 重庆东汇律师事务所朱杰 深圳华商律师事务所宋方成 重庆红刚律师事务所李新建 问题1:2002年年底,韩国Actoz公司以盛大拖欠代理费用为由,单方面解除了盛大代理《传奇》的授权协议,在法律上Actoz是否可以看作是有效行为? 朱杰:Actoz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的行为只是双方在履行协议时出现了纠纷,因此,就这个事件来看,我认为他们之间的纠纷是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一旦盛大公司有意延迟付款事实成立,那这就属于违约行为,Actoz就有权实行单方面解除合同,法律上自然有效。 宋方成:行为有效与否,就要看其纠纷的原因,无外乎两点:一是合同设计不够周密,出现了问题该如何处理,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导致双方分歧;二是一方或者两方的诚信出了问题,如果双方都是诚信经营,眼看白花花的银子往自己口袋里流,谁会情愿两败俱伤? 李新建:如果按照双方合约规定,韩方公司在《传奇》游戏服务器端源程序的泄漏上有过错的话,那么其单方面中止合约的行为就是无效的。但既然规定了盛大方面在中国大陆代理这款游戏上有“独家运营权”,那么就意味着韩国方面有“避免泄露,以保障被授权方的排他性权利”的义务。 问题2:盛大将“传奇”中文名换成“热血”,并就“热血”名称申请注册商标的做法是否属侵犯韩方知识产权? 朱杰:我认为这是盛大公司的聪明之举!我国的注册商标采取谁先合法注册谁就获得商标的相关权利。 宋方刚:盛大公司注册“热血”商标本身没有什么问题,而且趁早注册可以利用《传奇》的火热把“热血”的知名度打出去,为今后的东山再起早做准备,这本是一项积极的应对措施。但是,现在让消费者知道《热血》就是《传奇》的升级版,这些都会给盛大将来面临的侵权纠纷留下不利的证据。一旦将来韩国公司掌握了足够的证据,起诉盛大公司注册“热血”商标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盛大公司就会失去注册“热血”商标的意义。 李新建:如果合约中没有规定盛大有权利修改游戏本身,那她也没有权利给游戏更改名称,仅是一个代理关系,则盛大修改游戏、改变名称并注册为商标的行为是不妥的。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享有作品的保护作品完整权、修改权、署名权等,他人擅自实施上述行为,是侵权行为。 问题3:韩国Actoz公司单方解除合同后,盛大公司继续运营《传奇》、并自主开发升级版本的行为是否侵权? 朱杰:如果Actoz公司没有全面履行合同义务,那么盛大公司完全可以行使“后履行抗辩权”,中止或者暂时停止履行付款义务,还可以继续运营该游戏。但依据双方的协议,如果盛大有意延迟付款,那就属于违约,Actoz解除合同后,盛大继续运营《传奇》,这就造成了侵权。 宋方刚:《传奇》的知识产权属于韩国公司,盛大公司如果不能取得合法的授权,就不能继续经营《传奇》。韩国公司是在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出现之后宣布解除合同,并且已经送达盛大公司,盛大公司如果持有异议,可以请求法院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否则合同即宣告解除。而盛大公司要继续经营《传奇》,就不能不去法庭。否则时机成熟后,韩国公司不仅可以继续寻找新的合作伙伴,而且可以起诉盛大公司侵权。 李新建:如果韩国Actoz公司单方面中止协议的行为在法律上生效,盛大的行为是属于一种侵权行为。 问题4:中国企业是否可以从盛大事件中吸取一些经验,弥补自身缺陷? 朱杰:盛大采取接外力的前期发展思路是可行的,但述作过程中却出现的纠纷,这说明:企业如果不能控制自己的产业链,将是一件比较被动的事情。 宋方刚:我国的注册商标采取申请在先制,即谁先合法注册谁就获得商标的相关权利。在此提醒企业注意:1.及时注册:不要让“墙内开花,墙外结果”的事情再次发生;2.注意续展:在我国,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3.打击商标侵权: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李新建:由于目前的许多中国企业知识产权意识比较单薄,所以很容易造成侵权或者被侵权的情况。我们的企业要在不侵权的前提下,尽可能的申请专利、注册商标来保护自己的权利,合理、合法的行使自己的权利。 结语 这场官司的结局无非是胜负和三种,无论那种结局,盛大都无法回避由此而带来的挑战。如果官司打赢,盛大得以继续代理传奇,它就必须找到更好的方法调整好与开发商的合作关系;如果官司是个和局,盛大也必须寻找出一种创造性的新方式,从根本上解决从开发商手中获得产品的独立经营和升级换代问题;如果是败局,盛大更要尽快找到“传奇”的替代产品,稳定和提高公司的收入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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