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消费者保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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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3月05日 11:39 新浪财经 | ||
消费者保护,亦称消费保护,系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使用服务时,由社会确保其消费权益的思想和行为的统称。"消费者保护"思想萌芽于近代。在工业革命以前,世界经济形态属于传统的农业社会经济制度,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还不发达,买卖双方的交易过程极其简单,且商品的功能划一,数量、质量都很有限,当时的保护消费者问题尚不突出。 自18世纪末,工业革命的浪潮席卷全球,工业机器生产力日益取代旧农业手工生产力 第一、商品生产的规模扩大了,商品的花色品种大幅度增加,商品的构造也日趋复杂,消费者难以从直观上了解商品的性能,因而在选购商品上处于不利地位; 第二,少数资本家(或生产者)垄断了商品的生产和市场,加上销售组织的迅速发展和销售手段的现代化,迫使消费者接受其苛刻的交易条件,从而使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往往处于被动甚至是被愚弄和被损害的地位; 第三,消费者在购买活动中受骗后,需要申诉并求得保护,这就导致了消费者保护思想的产生;
第四,损害消费者活动的日益国际化,促使消费者保护的和理论逐步发展为世界性的消费者保护运动。最早提出消费者保护思想的,是1756年英国王室法庭首席法官曼斯菲德。他针对当时法律所奉行的"小心选购,出门不换"主义,提出了"买受人付给完整价金,应获得完美商品"的意见,从而第一个明确阐述了消费者保护的思想。以后,这一思想为各国广泛接受,并据此制定了各种消费者保护法律。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消费者保护思想及其实践发展较为完善的是美国和日本。在近100年的时间内,美国先后制定了《纯正食品药品法》、《食肉检查法》、《联帮商业委员会法》、《商业管制规则》、《马克尤逊──摩西保证法》、《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正确包装和标志法》、《消费品安全法》、《消费者供货法》和《消费者租赁法》等等,这些法律对受理来自消费者的控告、规定产品责任、质量标准,到禁止假冒商品以及防止有潜在危险的消费品进入市场等,都做了详细的规定。 为了制定和执行这些消费者保护法律,美国还先后成立了"消费者助善委员会"、"消费品安全委员会"等专门从事保护消费者的机构。1962年,美国前总统约翰.肯尼迪在其总统咨文中还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的"四项权利",进一步完整阐述了消费者保护的思想,为推动国际保护消费者运动的发展作出了贡献。日本早在明治维新时代就颁布过《关于饮食品及其它物品的取缔法规》、《药品处理法规》。之后,又陆续颁布了《消费者保护基本法》、《食品卫生法》、《关于禁止私人垄断和确保公平交易的法律》、《消费者生活合作社法》、《家庭用品质量表示法》等。这些法规的制定,对实施消费者保护起到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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