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九大新动向之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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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3月05日 10:20 新浪财经 | ||
关注信用卡消费中的权益和法律问题 当前,老百姓中使用信用卡消费的人数和频率越来越高。信用卡一般涉及三方面的当事人,即发卡人、特约商和债务人,他们各自都是独立的。那么持有信用卡的消费者应注意哪些权益和法律问题呢? 中国说法点评:持卡人在持卡消费中,除享有消费者的一般权利外,还应享有一些特殊权利:特约商店不能拒绝对提示信用卡的持卡人进行信用供应;禁止对持卡人与以现金支付的顾客有差别待遇;会员因使用信用卡而购入商品或接受服务而产生的注意纠纷,由会员与特约商店这间进行解决,不能成为对发卡银行拒绝支付的理由。 此外,持卡人在日常消费中,如果碰到信用卡遗失,其责任应该这么定:民法中确定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也就是当事人对于因自己故意或过失而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责任。信用卡体积小、储值大、涉及关系人多,一旦丢失,对银行、持卡人都有可能造成损失。因此信用卡持卡人对于其占有、使用的信用卡应当尽到照料、保管的义务。如果因为自己的不慎而导致信用卡的丢失,持卡人是有一定的过失的。因此在信用卡遗失之后,持卡人应当及时向银行挂失。 如果持卡人怠于履行挂失手续,导致了信用卡的被盗用,持卡人对此时的损失应当自行承担。因此,在持卡人履行挂失手续之前的损失应当由持卡人承担。 各发卡银行的信用卡章程也几乎无一例外地规定,对于持卡人挂失前的损失,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挂失后的责任承担各发卡银行有不同规定: (1)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规定,挂失起到挂失后24小时内,风险由持卡人承担。 (2)中国银行长城信用卡章程、交通银行太平洋卡章程规定,挂失起到挂失的次日(24点前)风险由持卡人承担。 (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东方卡章程规定,挂失起到挂失后36小时内,风险由持卡人承担。 (4)中国建设银行龙卡章程、招商银行人民币信用卡章程规定,申请挂失须由发卡行核准后,方可生效,生效前风险由持卡人承担。5.深圳发展银行发展信用卡章程规定,挂失即时生效,挂失后损失由发卡行承担。可见,绝大多数银行都规定挂失之后一天内的冒用损失要由持卡人承担(下文为简便起见,统称为24小时约定)。章程是约束发卡行与持卡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合同。章程经持卡人同意后即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即挂失后的风险责任应按照有关约定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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