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九大新动向之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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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3月05日 10:16 新浪财经 | ||
关注中国消费者的涉外权益 近几天,三菱“帕杰罗”事件在全国上下闹得沸沸扬扬,特别令中国的三菱用户们感到愤慨的是,三菱公司2月15日宣布,将收回包括日本国内市场在内的40多万辆有潜在问题的汽车,但我国境内的7.2万辆帕杰罗V31和V33越野车不在此列。而在这一事件中值得玩味的是三菱公司的态度,模棱两可、含糊其词、敷衍拖拉,日本企业那种快速反应、果断决策 直到2月23日,三菱公司才决定对中国境内的三菱旧款V31和V33帕杰罗越野车实施无偿召回检修,此时距离2月9日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发布公告禁止进口帕杰罗(PAJERO)V31、V33越野车,已经过了足足两个星期。 中国说法点评:三菱“帕杰罗”事件的当事人三菱公司表示希望按照中国法律来解决问题。而去年一度闹得全国皆知的东芝笔记本电脑风波中,没等美国人告上法庭,东芝公司就乖乖地掏了10亿美元,而给中国用户的只是一个补丁程序而已。 中国消费者涉外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通过什么途径来解决?我国法律对消费者获得赔偿的规定与国外法律存在哪些差异? 法律是有国界的。解决跨国的消费者权益纠纷问题首先是要明确是在什么样的法律体系之内,虽然有些国际条约是国家之间的约定,不是一国国内的法律,但其实施仍然要依赖于国内法的力量,因为国际条约并不针对具体的案件产生直接的强制执行力。 联合国<<保护消费者权益准则>>要求各国政府采取适当政策,确保制造商生产的商品在指定用途或通常可以预见到的用途方面安全可靠。要求向消费者说明如何正确使用商品,并使他们知道在指定用途或通常可以预见到的用途方面会有何种危险。在产品上市之后,制造商或经销商如果发现未曾预见的危险,应毫不迟延地通知有关当局和必要时通知消费大众。政府也应考虑保证消费者适当获悉危险的方法,一旦发现产品有严重缺陷或即使正确使用也会造成重大危险,制造商或经销商应收回该产品加以替换或修改,或改换另一产品。如果不可能在合理时间内这样做,就应适当赔偿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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