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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损失的几个问题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3月03日 10:28 新浪财经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日益普及,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已不断增强。然而,在处理一些消费纠纷时,不少人往往怕麻烦,采取息事宁人的方法,只要商家退钱就算“了事”。实际上,当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时,消费者完全可以要求经营者增加商品或服务价格一倍的赔偿,这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明确规定的。根据《消法》第49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1倍。这是一
项惩罚性赔偿金制度的规定。在我国传统民事法律规范中,实行的是实际赔偿制度。因此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是我国民事法律的一项重大突破。惩罚性赔偿金适用的前提是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欺诈行为。欺诈是指经营者采用捏造虚假情况、歪曲事实,掩盖真实情况等手段实施欺骗,使消费者产生错误认识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的行为。

  在现实生活中这种欺诈行为的主要表现有:

  (一)在商品或服务的广告中,制作、发布虚假的、引人误解的广告;

  (二)对商品的价格作虚假表示;

  (三)冒用他人的注册商标、冒用质量认证标志、名优标志、伪造商品的产地,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四)商品存在瑕疵不予告知;

  (五)采取雇用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的;

  (六)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七)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八)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九)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十)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等等。

  必须注意的是,消费者对经济赔偿的要求应有正确认识。随着消费者法律意识的提高,各种维权官司此伏彼起。许多消费者在要求经济赔偿时,未能客观评估自己的实际损失,提出的高额赔偿数额不切合实际,由于没有确定的证据和不符合法律规定,而无法获得法院的支持。消费者不但损失了诉讼费用,而且还付出了无法估价的时间和精力。所以消费者在提起诉讼时,首先要客观评审一下自己手中所掌握的证据,然后再计算一下实际损失的数额,实事求是地向法院提供诉讼材料,提出诉讼要求。如果不切实际,不根据目前的国情及经济状况,提出高额赔偿数字,自己损失也很大。因为法院是按当事人所提诉讼要求的数额按比例收诉讼费,所以高额的诉讼要求要付出多的诉讼费用。

  那么,消费者应该向谁要求赔偿呢?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一)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二)购买、使用商品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消费者可向销售者要求赔偿,如属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三)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四)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五)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六)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得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维权案例

  ﹡2001年5月11日,消费者赵君,在县“心心市场”以120元选购了经营者严文林皮鞋一双,仅穿了三天,鞋跟就断了。赵君于是在15日去找经营者要求换货或退货。严文林说,换货可以,但没有同类型的鞋,只能换其他鞋。赵君经挑选,均认为不合适,要求退货。严文林却说,暂时没钱,等下次再来退。17日,赵君又前去要求退货,严文林依然如故。赵君认为,严文林有可能是故意拖延,遂与之说理。此时,严文林恼羞成怒,一把抓起要求退换的那双鞋恶狠狠地砸在了赵君的身上,随即又冲上去殴打赵君。赵君对这突如其来的场面吓得目瞪口呆,不到两分钟,赵君的脸部被挖出了道道血痕。围观群众,越聚越多。赵君被围观人群拉开后,立即赶到县消协进行投诉。县消协迅速组织人员赶到事发地点,展开了前期调查,经查证赵君反映属实。县消协当天在指定地点,对双方依法主持调解。

  消协以事实为依据,以《消法》为准绳,认为,消费者赵君从始至终无任何过错,经营者严文林严重侵犯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消费者第10、第14条的权利,以及违背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经营者的义务。为此,消协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0条第8项,第43条调解协议如下:

  一、被投诉人向投诉人赵君当面赔礼道歉,并写出书面检查,张贴在被投诉人严文林柜台前。

  二、被投诉人严文林,退还投诉人鞋款120元。

  三、被投诉人严文林,赔偿投诉人赵君医疗费213元,精神损失费500元。

  以上各项总计833元,当场付清。

  四、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0条之规定,消协将被投诉人所应承担的行政责任,移交工商所负责处理。

  ﹡2002年12月10日、11日,何氏兄弟先后在某商场手机专柜以每台1990元的价格购买了三星A388手机两部。购买时,何氏兄弟反复询问营业员是否属三星公司原装产品,均被告知绝无假冒,且在发票上注明:本公司保证出货品均属原装正品。购机次日,何氏兄弟便发现说明书上的“语音拨号”功能,在所购机上并不存在,送到商场调试未果,此时对方才告知没有此项功能。12月13日,何氏兄弟向宝安区消委会投诉,消委会委托三星广州办事处对两部手机的串号进行鉴定,证明并非三星电子原厂产品。12月24日,何氏兄弟向有关执法部门正式提出三项请求:一、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五条,该商场所销售的两手机系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属国家禁止销售的产品;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应责令改正,依法没收并查处;二、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该商场行为已构成欺诈,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即四部手机的价款加上其它费用合计8021元;三、消费者在该商场购手机时受赠的两张17909电话卡计200元,其承担过错的责任均在商场,依据相关法规“公民之间的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消费者不再退还。12月25日,宝安区消委会联合新桥工商所,赴深南大街这家商场的手机专柜调解、查处。在法律和事实面前,销售商承认自己的错误,并接受处罚。经调解,何氏兄弟拿回手机款,同时每台补偿经济损失1500元,两台手机合计69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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